善意叮嚀吃藥前先吃飯 弟頭盔致傷姐 判服務社會
(吉隆坡20日訊)只因為被叮嚀在吃藥前先吃飯,1名19歲男子先以頭盔致傷姐姐,再用武士刀威脅母親及兄弟,他今日被控上庭時俯首認罪,遭判需于1年內進行240小時的社會服務。
被告尼占被控于去年11月11日早上11時30分,在甲洞住家內,犯下以上2項罪行,因而觸犯刑事法典第324條文(危險武器傷人),及刑事法典第506條文(恐嚇)。
基于被告還年輕,推事諾阿米娜都根據刑事程序法典293(1)(e)條文下判,即以社會服務為刑罰。
此外,推事也開出4個條件,即被告必須每月一次在家人陪同下,出席輔導課程及到警局報到、進行隨機尿檢、及在受刑期間,不得在凌晨12時至早上6時,在住家外逗留。
諾阿米娜都指出,法庭是在考慮被告求情、福利局社會報告、沒案底及獲家人支持,認為首犯的被告應被給予2次機會而作出上述判決,且無需保釋金。
案情指出,被告告訴母親,自己胃痛及想要服用藥物;但母親勸說進食后才服藥,被告不願聽取,並打翻食物。
被告姐姐與哥哥見狀后訓斥被告,后者因此憤怒,並對姐姐動手;並以已故父親的武士刀,威脅母親及哥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