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無理解僱沒賠償 向勞工局投訴討公道
資深職員因與老闆意見不合而被解僱,完全無給予賠償與理由。
⊙張先生說,他在一家公司服務了5年,一向來盡忠職守,但在月初因為在工作上,與老闆鬧意見,被老闆解僱。
他指出,他與老闆因為一些工作上的程序而意見不合,想不到會因此丟了工作。
“在出現爭執的第二天,他就告訴我不必再上班,解僱立即生效,也沒有給我合理的賠償。”
他說,他當年入職時,並沒有入職信,不過每月有薪水單及發出EA表格。
“我可以怎麼做,爭取回本身應得的利益。”
★林若輝律師
以事主的個案來說,他可以爭取的有兩種情況,其一是事主要求僱主給予合理的賠償,或要求重新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
如果事主只是要賠償,他可以到勞工局投訴,並爭取賠償,不過現在的情況,並非該公司關遣散員工,所以他所獲得的賠償,可能不多。
另一個要求是回到工作崗位,需到勞工局的工業組投訴,如此即使最終無法回到原有工作,相信也可以獲得一筆較高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