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青年經濟拮据 搶劫養家換10年牢飯
(關丹21日訊)為了養家糊口去搶劫,換來10年監禁的下場!
青年在地庭承認,為了養家糊口,他犯下兩起持械搶劫網座女顧客及連鎖便利店案,被判坐牢10年及鞭笞4下。
印裔被告羅根納登(28歲)來自關丹甘孟路11英哩斯里馬哥打。控狀指他於2014年5月13日凌晨4時30分,在關丹米昔拉路一間網座內,使用巴冷刀及藍寶刀打搶一名網座巫裔女顧客,掠走總值6萬令吉財物,包括一輛本田運動型休旅車和1800令吉現款。
幹案前喝酒壯膽
被告此罪觸犯刑事法典第395/397(結夥持械搶劫)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高達20年及罰款及鞭笞。
被告也於2014年12月21日凌晨2時10分,在關丹英迪拉馬哥打第8區一家連鎖便利店內,使用菜刀要脅巫裔女店員交出12盒香煙及50令吉現款,觸犯刑事法典第392/397條文即搶劫及持械搶劫;罪成可判最高監禁14年及鞭笞。
被告今天在關丹地庭,通過代表律師查哈曼向法官烏納莎莫哈末表示認罪後,指他育兩名女兒,原本從事拉電纜工作,卻因僱主突然逝世而失業,經濟拮据,才會做出持械造案的舉動。
“被告是在同夥鼓舞下幹案,更於幹案前喝酒壯膽,結果事後深感悔不當初。”
他說,大部分賊贓在被告於去年1月2日落網時,重新被起獲,因此希望能獲法庭給予輕判,讓已被延扣一年的被告有改過自新及重返社會的機會,擔起養家責任。
法官烏納莎莫哈末在主控官沙魯依山副檢察司建議給予合理判決後,判決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每項罪行判坐牢5年及鞭笞2下,服刑期皆從被捕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