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訊)一名父親兩度強姦15歲女兒案,吉隆坡高庭昨日維持地庭判決,即他兩項強姦罪罪成,分別監禁20年和鞭打10下,刑罰分開執行。
這名48歲並因神經疾病而失去左腿的父親,分別于2009年及2011年,在蕉賴組屋一個單位裡,強姦15歲女兒,他認罪並于去年7月31日被地庭重判后不滿上訴,結果昨日遭高庭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並沒有聘請代表律師,他在高庭法官宣判前,以已后悔並會悔改的理由,哽咽著懇求法官對他輕判,然而法官拿督莫哈末沙立夫卻駁斥指強姦自己孩子是邪惡的行徑,就像動物一樣的行為,且導致受害者身心靈創傷。
莫哈末沙立夫指出,上訴人身為一家之主,應該全面負起維護家庭的責任,提供孩子教育和保護女兒的尊嚴。
主控官諾瑟拉娜副檢察司也要求法庭維持原判,因質疑上訴人真正想悔改的態度。
“若他真心想悔改,為何還要上訴?”
上訴人最終被判兩項強姦罪名成立,共監禁40年和鞭打2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