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以顧客“跑路”,要求銷售員工承擔欠賬的30%,讓員工不知所措。
⊙蔡先生指出,他在某間其車零件公司擔任銷售員。
他說,工作範圍主要為公司往外跑業績,較早前,一名顧客要求賒賬,為了保障自己,已特別謹慎處理,獲得老闆批准,才允許顧客賒賬。
他說,數個月後,顧客“跑路”了,老闆竟然說要他承擔拖欠賬目的30%,讓他覺得非常不公平。
他試問,上述是否可向勞工部做出投訴呢?
★林若輝律師
僱主是不能以顧客欠賬而要求員工承擔欠款,銷售員的責任也只是代表公司把貨物售賣出去,顧客欠款是需要公司自行承擔。
若有需要,建議事主直接前往勞工部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