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分子”攜炸彈到國防部 男子需評估精神狀態

(吉隆坡22日訊)推事庭今日諭令1名在本週三自稱是“達伊沙”(DAESH)恐怖分子成員,並攜帶炸彈到國防部的男子,到丹絨紅毛丹醫院做精神健康檢查。

推事胡絲娜是依據刑事程序法典第342條文,對莫哈末胡再依法(30歲,前UIA大學生)發出相關庭令,以便接受時長1個月的精神狀態評估。

被告莫哈末胡再依法被控在1月20日晚上8時10分,告訴1名軍人說他攜帶炸彈到位于旺沙瑪朱巴當登八路的國防部崗哨入口處,企圖製造恐慌和騷亂。

被告因而抵觸刑事法典第506條文(刑事恐嚇),罪成可判處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庭內製造騷亂

被告在被告欄面控時不認罪,他也完全不回答推事提問,全程傻笑並在庭內製造騷亂,還一邊向大家辯駁他當時發生的情況,指自己沒有錯。

推事勒令被告閉嘴以便繼續聆聽法庭程序,惟被告完全不予理會。

當推事下令遣送被告到丹絨紅毛丹醫院接受觀察時,后者竟提出疑惑,還討價還價問是否能轉去吉隆坡中央醫院,因為他向來在該醫院接受某專科醫生看診。

此案主控官為阿末基其里副檢察司。

推事諭令此案于2月29日過堂,以獲得被告的醫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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