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逸山:三权分立,民主实践
现代民主国家,在不同程度上,都提倡所谓的三权分立制度,即一个政府的权力被“分割”成立法、行政与司法三大块。这三种政府权力起码在理论上应该是分开的,而且是互相监督的,以防止政府的整体权力“坐大”,否则在“绝对权力、绝对腐败”情况下,后果就不堪设想了。
之所以说“不同程度”,主要因为世上可谓最老牌的民主国家──英国──严格上来说,可并不是真正三权分立的。英国也许是仗着千年前贵族们逼着英皇下放权力而签署的所谓《大宪章》,以及虽无成文宪法但经过数百年磨合的民主共识,所以其立法权与行政权实质上是“理所当然”地统合成一块。
三权合一政制
在司职立法的英国国会里,占了大多数议席的政党,其领袖就当上首相,在君主立宪制下,成为真正的行政当权者,同时也能主导国会的议程,甚至能实质上委任主掌司法的法官。当然,如此三权合一政制安排,在如英国般社会上下左右皆尊重民主的国度里,也许还是可行的。而以前被英国所管过的殖民地,独立后大多纷纷采用英国这套不正式三权分立的政制安排。但彼等里边是否有与英国同样程度的民主素养,来维系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运作,则又另当别论了。
美国虽然也是英国前殖民地,但其人民打从立国之初,就对政府采取不信任态度,认为政府至多是个“必须的恶魔”(necessary evil),逼不得已要有一个当权的群体来促进如国防、福利等方面的集体利益,但始终是个会张牙舞爪的恶魔,需要对其有适当的制衡。
美国实践民主
这种对政府过大权力的制衡,一方面表现在美国宪法所保障的民众拥枪权,这不只是为了让大家自卫,其实也有万一政府变为残暴时,民众得以武装起义来推翻它的意味。另一方面,当然也是因为美国联邦、州、地方政府之间分权的关系,这点以后再以另外的篇幅来谈。
但美国在民主实践方面,我觉得做得最好的,还是真正的三权分立。除了上周所提到的美国总统与国会是分别选出来,其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方可就任。所以总统与国会之间,常有政治上的分歧,尤其是总统所属的政党与国会的主导政党是不同的话。而最高法院也常超然的裁决国会或总统的政策违宪。我觉得如此的政制安排,固然绩效有待加强,但总体上还是有利于真正的民主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