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民主國家,在不同程度上,都提倡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即一個政府的權力被“分割”成立法、行政與司法三大塊。這三種政府權力起碼在理論上應該是分開的,而且是互相監督的,以防止政府的整體權力“坐大”,否則在“絕對權力、絕對腐敗”情況下,后果就不堪設想了。
之所以說“不同程度”,主要因為世上可謂最老牌的民主國家──英國──嚴格上來說,可並不是真正三權分立的。英國也許是仗著千年前貴族們逼著英皇下放權力而簽署的所謂《大憲章》,以及雖無成文憲法但經過數百年磨合的民主共識,所以其立法權與行政權實質上是“理所當然”地統合成一塊。
三權合一政制
在司職立法的英國國會裡,佔了大多數議席的政黨,其領袖就當上首相,在君主立憲制下,成為真正的行政當權者,同時也能主導國會的議程,甚至能實質上委任主掌司法的法官。當然,如此三權合一政制安排,在如英國般社會上下左右皆尊重民主的國度裡,也許還是可行的。而以前被英國所管過的殖民地,獨立后大多紛紛採用英國這套不正式三權分立的政制安排。但彼等裡邊是否有與英國同樣程度的民主素養,來維繫一個健全的民主社會運作,則又另當別論了。
美國雖然也是英國前殖民地,但其人民打從立國之初,就對政府採取不信任態度,認為政府至多是個“必須的惡魔”(necessary evil),逼不得已要有一個當權的群體來促進如國防、福利等方面的集體利益,但始終是個會張牙舞爪的惡魔,需要對其有適當的制衡。
美國實踐民主
這種對政府過大權力的制衡,一方面表現在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民眾擁槍權,這不只是為了讓大家自衛,其實也有萬一政府變為殘暴時,民眾得以武裝起義來推翻它的意味。另一方面,當然也是因為美國聯邦、州、地方政府之間分權的關係,這點以后再以另外的篇幅來談。
但美國在民主實踐方面,我覺得做得最好的,還是真正的三權分立。除了上周所提到的美國總統與國會是分別選出來,其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都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方可就任。所以總統與國會之間,常有政治上的分歧,尤其是總統所屬的政黨與國會的主導政黨是不同的話。而最高法院也常超然的裁決國會或總統的政策違憲。我覺得如此的政制安排,固然績效有待加強,但總體上還是有利于真正的民主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