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在大道上步行 警:須先申請准證
(吉隆坡25日訊)“還願隊伍在高速大道遭撞后逃”案;警方指出,任何人若要在大道上步行,都必須先申請准証,否則屬于違法!
武吉阿曼交警主任阿希爾高級助理總監披露,任何人在無准証的情況下,步行在高速大道上,或會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被提控。
阿希爾是針對日前一支從森州步行到吉隆坡黑風洞還願的信徒隊伍,6人慘被撞飛,其中3人當場慘死,另3人重傷的案件,如是回應。
他說,任何組織或團體若要在高速大道上遊行,必須先獲得馬來西亞大道局與警方批出的准証。
“尤其是這種長途的步行,更加必須申請准証,以確保自身安全。”
確保自身安全
他透露,申請者在申請准証時,必須獲得該區的負責警官最終審核,才算完成整個程序。
他說,縱使申請者成功申請准証,也不代表警方會護送遊行隊伍,且必須在遊行前與警方商討。
他補充,若警方發現任何團體在沒獲得准証下在高速大道遊行,團體負責人極可能已經觸法。
此事于本月23日早上8時許,在隆芙大道吉隆坡朝芙蓉方向,靠近八打靈高原(Desa Petaling)的入口路段發生。
一輛寶馬轎車疑疾速失控,撞飛6名信徒,導致3死3傷。
肇禍轎車司機在案發后疑因畏罪,棄下死傷者自行駕車逃逸;但過后在離案發現場不遠處,連肇禍轎車也棄在路旁自行逃走。
交警起獲該車后,查證車主是檳城一名華裔婦女,肇禍司機是車主的兒子,並于案發約12小時后向警方自首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