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呈行动评估小组检讨 反贪会不服拒结案
(吉隆坡27日讯)反贪污委员会指出,该会最高管理层决定把总检察长对26亿令吉政治献金,及SRC国际有限公司案所做的决定,提呈给反贪会行动评估小组(PPO)。
反贪会今日发文告说,该会最高管理层今日召开特别会议,商讨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指示反贪会,就上述案件调查报告结案的决定。
“PPO是政府成立的独立机构,以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监督该会运作;反贪会把有关决定提交给PPO后,PPO和一个受委的特别小组将评估和考量有关决定。”
小组有权提供意见
文告说,PPO的其中一个职权范围,就是就主控官决定不提控的案件提供意见。
PPO是由主席丹斯里哈密布果率领,成员包括丹斯里惹哈哈山、拿督扎马尼、拿督阿兹莎、拿督旺阿都华合、诺马奥马、山德拉穆迪和林志伟。
另外,反贪会通讯策略组主任拿督罗海扎今午发文告澄清,将案件提呈给PPO,是处理任何案件结案前的必然程序,因此此举不应被理解为反贪会推翻总检察署决定。
“反贪会也要强调,任何人发出的言论或文告,都不是反贪会的官方立场。”
反贪会特别行动组主任拿督峇赫里则告诉《星报》,指该会将针对总检察长就纳吉收取26亿令吉捐款及批准SRC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为政府贷款40亿令吉作担保事宜所作出的决定,可能提出上诉。
他说,反贪会极大可能会考虑要求总检察长针对此“直接或明显案件”重新考虑和决定。
峇赫里在去年8月7日曾被短期调往首相署,他在3天后调回原职。
PPO可监督反贪会
反贪会行动评估小组(PPO)是透过行政成立,其成员由首相委任,他们拥有各自专业并代表相关专业团体,他们也有能力监督反贪会行动的独立和透明。
PPO针对调查案件被提控或结案,起著制衡作用;PPO若不满反贪会提呈的解释,也可建议相关案件重新研究。
PPO职权范围
1.接受和评估反贪会接获的投诉,以及评估该会对投诉所采取行动
2.接受和评估反贪会有关调查期超过12月的报告
3.接受反贪会针对保释犯人超过6个月的报告
4.劝告反贪会针对主控官所作出的调查决定
5.接受和评估反贪会有关主控官,超过6个月没有就调查采取行动的报告
6.针对没有被提控的案件提供意见
7.向咨询与防范贪污顾问团提出提升反贪措施,以及调查行动效率的建议
8.提呈有关反贪会调查行动的年度报告给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