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訊)反貪污委員會指出,該會最高管理層決定把總檢察長對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所做的決定,提呈給反貪會行動評估小組(PPO)。
反貪會今日發文告說,該會最高管理層今日召開特別會議,商討總檢察長丹斯里阿班迪指示反貪會,就上述案件調查報告結案的決定。
“PPO是政府成立的獨立機構,以依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監督該會運作;反貪會把有關決定提交給PPO后,PPO和一個受委的特別小組將評估和考量有關決定。”
小組有權提供意見
文告說,PPO的其中一個職權範圍,就是就主控官決定不提控的案件提供意見。
PPO是由主席丹斯里哈密布果率領,成員包括丹斯里惹哈哈山、拿督扎馬尼、拿督阿茲莎、拿督旺阿都華合、諾馬奧馬、山德拉穆迪和林志偉。
另外,反貪會通訊策略組主任拿督羅海扎今午發文告澄清,將案件提呈給PPO,是處理任何案件結案前的必然程序,因此此舉不應被理解為反貪會推翻總檢察署決定。
“反貪會也要強調,任何人發出的言論或文告,都不是反貪會的官方立場。”
反貪會特別行動組主任拿督峇赫里則告訴《星報》,指該會將針對總檢察長就納吉收取26億令吉捐款及批准SRC國際有限公司于2011年為政府貸款40億令吉作擔保事宜所作出的決定,可能提出上訴。
他說,反貪會極大可能會考慮要求總檢察長針對此“直接或明顯案件”重新考慮和決定。
峇赫里在去年8月7日曾被短期調往首相署,他在3天后調回原職。
PPO可監督反貪會
反貪會行動評估小組(PPO)是透過行政成立,其成員由首相委任,他們擁有各自專業並代表相關專業團體,他們也有能力監督反貪會行動的獨立和透明。
PPO針對調查案件被提控或結案,起著制衡作用;PPO若不滿反貪會提呈的解釋,也可建議相關案件重新研究。
PPO職權範圍
1.接受和評估反貪會接獲的投訴,以及評估該會對投訴所採取行動
2.接受和評估反貪會有關調查期超過12月的報告
3.接受反貪會針對保釋犯人超過6個月的報告
4.勸告反貪會針對主控官所作出的調查決定
5.接受和評估反貪會有關主控官,超過6個月沒有就調查採取行動的報告
6.針對沒有被提控的案件提供意見
7.向諮詢與防範貪污顧問團提出提升反貪措施,以及調查行動效率的建議
8.提呈有關反貪會調查行動的年度報告給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