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丘惠萍
(吉隆坡27日訊)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認為,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絕對有權力作出任何決定,但后者在此次26億令吉政治獻金事件上作出的決定,難以讓人信服,也為大馬法律開了不良先例,大馬制度愈走愈錯。
他說,根據現有法律,反貪污委員會並沒有主控權,總檢察長單方面公佈結案,並指示反貪會將此案列為“沒有進一步行動”(NFA)處理,總檢察長不算越權,也絕對有權這麼做,只是此舉會讓人民對國家制度更加失去信心。
楊映波今日接受《中國報》訪問時,發表上述看法。
莫哈末阿班迪昨日宣佈,即根據反貪會就SRC國際有限公司及26億令吉捐款的3份調查報告整體據理和證詞,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並沒犯下任何罪行。
至于反貪會或針對有關調查結案一事提出訴,楊映波說,反貪會之所以會引用“直接/明顯案件”字眼,要求總檢察長重新考慮和決定, 這反映反貪會並不同意總檢察長的決定,當中也暗示此案“明顯”有問題。
陳思源:無人可挑戰總檢察長
資深律師陳思源說,由于大馬憲法和刑事程序法典賦予總檢察長至高無上的3大特權,所以是沒有人可以挑戰的,即使國家元首或王室也一樣,這也意味著,反貪會不可能上訴,僅可要求總檢察長重新考慮之前作出的決定。
他講解,總檢察長的3大特權包括:具有絕對的提控權、決定由誰提控及援引什麼條文提控、及撤銷提控。
他說,總檢察長作出任何決定或結案時,不需要向人民或任何人交代,包括內情。
陳思源受訪時說,總檢察長以沒有證據證明首相納吉犯下任何貪污罪行,決定結案,唯總檢察長指首相納吉已將逾20億令吉捐款退還給捐款者,那到底是納吉個人要退還,或是對方(捐款者)要求退還的呢?一般錢捐出去,還有人會收回的嗎?
“若說納吉把大部分的捐款退還,還有逾6000萬美元呢?是個人挪用?還是巫統、國陣或政府使用?若說是政治獻金,納吉私用的話,這已帶失信罪之嫌。”
因此他說,總檢察長的說詞是很“搞笑”及令人絕對質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