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賢:拚治安也須守法
檳州治安能受到良好控制,除了警方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採取了不少防範罪案措施外,也因為社會上有一批熱血的志願治安隊及巡邏隊等組織,願意挺身而出拚治安。
這些來自民間組織的隊員可說是無名英雄,他們積極協助警方防範罪案,擒賊捉匪,立下不少汗馬功勞,並受到警方及民眾的肯定。
不過,不足之處是這些治安隊或巡邏隊當中,仍有不少隊員不清楚參與巡邏或防範罪案行動的權限。
檳島西南縣警方日前推介一項防範罪案活動時,再次點出此問題,並提醒這些社區的“治安守護者”,甚至民眾,只有在確認眼前發生的事件為罪案后,才可行使“公民逮捕權”助警逮捕嫌犯。
倘若生命或財物沒受威脅,治安隊員、巡邏隊員或民眾以自衛為由嚴重致傷或致死嫌犯,最終須付上法律責任。
早前,國內曾發生民眾致死匪徒而被控案,州內志願治安隊及巡邏隊務必正視此問題。
除了警方有責任向治安隊及巡邏隊等組織,講解他們在執行防範罪案工作的權限外,有關組織也應提升隊員的紀律,同時慎選隊員。
據我了解,過去常有一些隊員協助事主擒下小偷、掠奪匪或扒手等時,儘管對方沒持武器,甚至被圍捕時已求饒,但是有關隊員還是打了他們再說。有者打了嫌犯后,還羞辱他們一番。
嫌犯應交由警方查辦,有無罪由法庭來裁定,隊員不應把法律操縱于手中。否則一旦錯手致死對方,當英雄不成,淪為階下囚,又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