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工受傷,復工后屢次遭經理辱罵,並于日前以其蓄意拖慢工作進度而開除他,且沒有給予任何的賠償。
⊙王先生指出,他于去年在工廠搬貨時,貨架上的貨物突然掉落,壓傷其右手韌帶,為此休養近半個月才復工。
他說,復工后其右手仍不太能使得上力,同事們給予援助,減輕他的工作量,避免其右手韌帶再度受傷。
他說,公司經理卻因此責備他,說他假借受傷為由偷懶,屢次在大庭廣眾下責罵他。
“經理先前已不止一次暗示我自動辭職,我為了保住工作都會假裝聽不明白,對方也就不了了之。”
他說,公司經理日前以其蓄意拖慢工作進度而開除他,並且沒有給予任何的賠償。
王先生想問,公司是否有權以上述理由將他解僱?他是否有權向公司追討賠償?
★林若輝律師
事主可以就上述事情到勞工部投訴,不過事主首先要確定自己是想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還是索取賠償。
如若事主想回到原本的工作崗位,需到勞工部的工業局提出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