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圖燒死前女友案 監禁17年判決維持
(吉隆坡28日訊)高庭今日維持地庭宣判一名前巴士司機企圖燒死前女友罪成,監禁17年的判決。
法官拿督阿茲曼今日聆聽被告要求撤銷刑罰的陳詞及求情後,作出上述決定。
法官說,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即受害者弟弟的供詞,指被告曾對受害者做出類似傷害,雖然當時只傷及一部分頭髮。
“上述事情證明即使被告往受害者身上淋汽油,也不奇怪。”
被害者生活受影響
阿茲曼也說,法庭接納受害者及其室友的供詞,指被告一貫個性火爆及有暴力傾向。
“法庭也接納受害者供證時指受傷地方依然感到疼痛,甚至影響日常生活,除非進行手術,而為此受害者無法出門,以避免被太陽曬傷。”
高庭對地庭法官判決感到滿意,雖然被告的舉動最終沒有害死受害者。
被告莫哈末賽夫(32歲)被控在2012年3月30日,于冼都文良港浮羅交怡路豪華蓮花公寓,把易燃液體淋到受害者達央(28歲)身上,因此牴觸刑事法典第307條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最高20年。
于2013年11月12日,地庭裁決被告企圖謀殺罪成,監禁17年。
此案主控官為諾拉茲琳副檢察司,辯方律師則為萬拉扎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