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枝:無弦琴── 不動產的存在功能
在日本租房子,一定透過不動產的地產中間人去辦理租用契約手續。
不動產公司的存在,對房屋業主及租戶,雙方都有一層安心的保障。任何一方的問題,由中間介紹的不動產去負責,省卻了業主和住戶之間的麻煩。
我在日本搬遷住處11次,只有3次見過業主。完全由不動產公司去奔走,我與業主之間的事,租下住處,我每月準時把租金存入業主的戶頭,根本不用管房子的主人是誰。
租期大多數以兩年為一約,兩年期滿,再辦一次續約手續。
不動產通常向業主及住戶各收取相等于租金一個月的手續費,另外住戶要交少許律師費。
租約以兩年計,幾乎沒發生業主要住戶搬走的事,當然,住戶破壞房屋或造成鄰居抗議,不動產公司有法律權限,要不良住戶搬出去。
中途外遷或移住其他地方,要以一個月時間通知不動產公司,即刻搬離的情況,則要付上一個月租金,才能由不動產公司辦理退租手續。
日本人,三分一的人是租屋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