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委会建议反贪会 再洽商 | 中国报 China Press

特委会建议反贪会 再洽商

(吉隆坡28日讯)反贪会特别委员会及行动评估小组今日召开逾4句钟半的会议后,建议反贪会针对总检察长指示26亿令吉政治献金及SRC国际有限公司案结案事宜,再向总检察长洽商。



反贪会特委会成员丹斯里慕沙哈山指出,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早前已决定指示反贪会结案,唯反贪会监督机构代表民众观点,才会建议反贪会再度与总检察长洽商,以便向民众解释该决定的缘由。

“我们必须尊重总检察长的决定,因为他是这个国家内,唯一有权提控的机构领导。”

他提醒,特别委员会及行动评估小组给予反贪会的相关建议,并非指示总检察长勿结案,而应视为让民众了解事件来龙去脉。



“民众必须信服予做出的决定,以便不再出现疑虑。”

认同刑事调查无时限

慕沙哈山出席会议后,在场外受询时,如是宣布。出席者有反贪会特委会成员拿督莫哈末诺阿都拉。

至于总检察长最终会否改变主意不结案,他说,这视乎双方的洽商结果。

询及倘若反贪会寻获新证据,能否再次提呈总检察署以寻求提控,慕沙哈山婉转认同刑事调查并无时限,但最终结果仍视乎反贪会和总检察长的谈论结果。

总检察长不会控首相

“没有一个总检察长会提控首相,因为总检察长是首相提名委任的人选。”

莫哈末诺阿都拉解释,大马遵循议会民主制度、宪法和统治者体制,因此国家元首在首相建议(advise)下,委任总检察长。

他指出,历经前首相敦马哈迪修宪,如今该建议等于“跟循和执行”,当首相建议撤换总检察长,国家元首不能说“那是我的人,我要他留下”。

“所以假设首相犯罪,你让总检察长提控他,这能成立吗?”

他举例,今天某者指示总检察长提控首相,隔日首相就可建议国家元首撤换总检察长,而国家元首必须照做,这是体制使然,除非大马修改体制。

莫哈末诺阿都拉指出,没有人可质疑总检察长的决定,但若发现他是怀着恶意如滥权下作该决定,则反贪会可透过入禀法庭提出挑战。

“但若总检察长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等做出决定,你就无法挑战他。”

他说,总检察长审查反贪会提呈的所有调查书、文件、证人证词等才做出指示,若欲指他滥权,答案几乎是不太可能。

勒令结案总检察长越权

莫哈末诺阿都拉认为,总检察长的权限在于决定是否提控案件,而形同干涉反贪会调查的勒令结案做法,明显有点“踩过界”了。

莫哈末诺阿都拉是以宪法专家身分,发表有关看法,他也是上诉庭前法官。他指出,反贪会是负责调查贪污案件的独立机构,总检察长理应让反贪会畅通无阻的完成调查。

“总检察长指示结案做法并不妥善,因为其权利是决定是否提控和评估证据,不应以勒令停止调查方式,来干涉该组织查案。”

他说,总检察长大可在反贪会完成调查后,再以证据不足,抑或其他理由说明无法提控。

他透露,这就是为什么反贪会行动评估小组和特委会建议反贪会与总检察长洽商,好以“礼貌”的方式要求让反贪会可继续调查案件,而非直言这不干总检察长的事,后者不应干涉和勒令结案。

贪会非挑战总检察署

(吉隆坡28日讯)反贪污委员会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重申,该会最高管理层决定把总检察署对“26亿令吉政治献金”,及SRC国际有限公司案所做决定,提呈给反贪会行动评估小组(PPO),此举并非在挑战总检察署。

阿布卡欣今日发表文告时指出,该会把有关决定交给PPO实属标准作业程序,特别是在处理准备结案的案件。

他特别强调,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赋权总检察署权力,以处理所有刑事案件,而这等权力是不能被挑战的,它是至高无上的。

对于今日有媒体报导指反贪会官员召开一项不合法的媒体汇报会,并给予很多控诉事宜,他说:“且让我查明此事,若真有此事,我们不会妥协并采取对付行动。

“我已指示官员向警方报案,以确保此案能接受独立的调查。”

他说,反贪会官员必须秉持最高的道德操守,这也是当初他们宣誓就职时立下的誓言。

他也说,除了他亲自透过反贪会官方通讯策略组发出的文告,外界以个人名义发出的文告,一律不能代表该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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