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委會建議反貪會 再洽商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特委會建議反貪會 再洽商

(吉隆坡28日訊)反貪會特別委員會及行動評估小組今日召開逾4句鐘半的會議后,建議反貪會針對總檢察長指示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結案事宜,再向總檢察長洽商。



反貪會特委會成員丹斯里慕沙哈山指出,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早前已決定指示反貪會結案,唯反貪會監督機構代表民眾觀點,才會建議反貪會再度與總檢察長洽商,以便向民眾解釋該決定的緣由。

“我們必須尊重總檢察長的決定,因為他是這個國家內,唯一有權提控的機構領導。”

他提醒,特別委員會及行動評估小組給予反貪會的相關建議,並非指示總檢察長勿結案,而應視為讓民眾了解事件來龍去脈。



“民眾必須信服予做出的決定,以便不再出現疑慮。”

認同刑事調查無時限

慕沙哈山出席會議后,在場外受詢時,如是宣布。出席者有反貪會特委會成員拿督莫哈末諾阿都拉。

至于總檢察長最終會否改變主意不結案,他說,這視乎雙方的洽商結果。

詢及倘若反貪會尋獲新證據,能否再次提呈總檢察署以尋求提控,慕沙哈山婉轉認同刑事調查並無時限,但最終結果仍視乎反貪會和總檢察長的談論結果。

總檢察長不會控首相

“沒有一個總檢察長會提控首相,因為總檢察長是首相提名委任的人選。”

莫哈末諾阿都拉解釋,大馬遵循議會民主制度、憲法和統治者體制,因此國家元首在首相建議(advise)下,委任總檢察長。

他指出,歷經前首相敦馬哈迪修憲,如今該建議等于“跟循和執行”,當首相建議撤換總檢察長,國家元首不能說“那是我的人,我要他留下”。

“所以假設首相犯罪,你讓總檢察長提控他,這能成立嗎?”

他舉例,今天某者指示總檢察長提控首相,隔日首相就可建議國家元首撤換總檢察長,而國家元首必須照做,這是體制使然,除非大馬修改體制。

莫哈末諾阿都拉指出,沒有人可質疑總檢察長的決定,但若發現他是懷著惡意如濫權下作該決定,則反貪會可透過入稟法庭提出挑戰。

“但若總檢察長是依據事實和證據等做出決定,你就無法挑戰他。”

他說,總檢察長審查反貪會提呈的所有調查書、文件、證人證詞等才做出指示,若欲指他濫權,答案幾乎是不太可能。

勒令結案總檢察長越權

莫哈末諾阿都拉認為,總檢察長的權限在于決定是否提控案件,而形同干涉反貪會調查的勒令結案做法,明顯有點“踩過界”了。

莫哈末諾阿都拉是以憲法專家身分,發表有關看法,他也是上訴庭前法官。他指出,反貪會是負責調查貪污案件的獨立機構,總檢察長理應讓反貪會暢通無阻的完成調查。

“總檢察長指示結案做法並不妥善,因為其權利是決定是否提控和評估證據,不應以勒令停止調查方式,來干涉該組織查案。”

他說,總檢察長大可在反貪會完成調查后,再以證據不足,抑或其他理由說明無法提控。

他透露,這就是為什么反貪會行動評估小組和特委會建議反貪會與總檢察長洽商,好以“禮貌”的方式要求讓反貪會可繼續調查案件,而非直言這不干總檢察長的事,后者不應干涉和勒令結案。

貪會非挑戰總檢察署

(吉隆坡28日訊)反貪污委員會主席丹斯里阿布卡欣重申,該會最高管理層決定把總檢察署對“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所做決定,提呈給反貪會行動評估小組(PPO),此舉並非在挑戰總檢察署。

阿布卡欣今日發表文告時指出,該會把有關決定交給PPO實屬標準作業程序,特別是在處理準備結案的案件。

他特別強調,聯邦憲法第145(3)條文賦權總檢察署權力,以處理所有刑事案件,而這等權力是不能被挑戰的,它是至高無上的。

對于今日有媒體報導指反貪會官員召開一項不合法的媒體匯報會,並給予很多控訴事宜,他說:“且讓我查明此事,若真有此事,我們不會妥協並採取對付行動。

“我已指示官員向警方報案,以確保此案能接受獨立的調查。”

他說,反貪會官員必須秉持最高的道德操守,這也是當初他們宣誓就職時立下的誓言。

他也說,除了他親自透過反貪會官方通訊策略組發出的文告,外界以個人名義發出的文告,一律不能代表該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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