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班迪:帶到聯邦法院 可上訴
(吉隆坡28日訊)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指出,任何不滿他就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案件做出結案決定的人士,可以將有關決定帶上聯邦法院上訴。
網媒“馬來西亞局內人”引述他指出,任何機構若質疑總檢察長所做出的決定,將被視為抵觸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該條款闡明,除了伊斯蘭法庭、土著法庭(mahkamah anak negeri)和軍事法庭外,總檢察長有權利展開、進行或終止任何案件的審訊。
“這是我的立場,任何不同意此決定的人士,可以到聯邦法院詮釋我所做出的決定。”
反貪會小組討論
莫哈末阿班迪在昨天宣布,首相在26億令吉政治獻金及SRC國際有限公司的案件上,沒有構成任何刑事罪,此決定引來各方人士不滿,負責調查此案的單位之一,反貪污委員會更揚言將此決定帶上該會的行動評估小組(PPO)討論。
不過該委員會之後透過文告指出,將莫哈末阿班迪的決定帶上該小組討論,只是反貪會結案前的一個程序,因此不能視為拒絕總檢察長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