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放走嫌犯報假案 前檳庭警女主任監3年

(檳城29日訊)被控越權放走欺騙案嫌犯並報假案的前檳庭警女主任占古瑪麗,今午被判兩項罪名皆成立,需入獄3年,即日開始服刑。

推事黛雅妮宣判時說,被告的答辯無法挑出控方証據的疑點,在証據充足下,被判罪成,首罪坐牢3年,次罪監6個月,刑期可同時執行。

被告律師阿赫蘭向法庭說,被告不服判決,要向高庭提出上訴,希望被告准許被告暫緩執行其刑罰。推事拒絕律師要求,諭令被告馬上入獄。

警界服務32年

身著紅衣、披上紅披巾的被告聞判后,哽咽地向一名陪她出庭的女家屬作出一些交代后,被庭警將其雙手反至身后扣上手銬押走。

被告律師阿赫蘭為她求情時說,被告在警界服務了32年,不但不曾觸犯任何刑事罪,也不曾採取紀律行動,一直保持良好行為紀錄。

他說,發生此事后,被告因生活所逼,必須為其家族打工,但工作與薪水都不穩定。被告也因精神飽受壓力,需看精神科醫生,接受心理治療。

他說,被告也因首次面對類似遭遇,情緒很不穩定,至今還在接受醫藥照顧,希望法庭考慮其狀況,施以輕判,刑期同時執行。

主控官西蒂法蒂瑪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嚴判,并指被告的罪名嚴重,身為一名警官,且還是主控官,她熟悉法律,卻知法犯法 。

她說,類似犯法的公務員,往往引起社會特別關注,法庭需予以嚴判,同時鑑于兩控狀屬不同罪名,將刑罰分開執行,以警惕世人,包括警方人員。

被告律師過后指會向高庭入稟上訴,及提出讓被告暫緩執行刑罰的請。

新聞背景

蓄意放走嫌犯

被告占古瑪麗(56歲),來自吉打,首控狀指她在2013年10月9日下午1時50分,在檳喬治市法庭,蓄意放走當時由她看管的男嫌犯柏巴卡蘭(45歲),觸犯刑事法典第225A(1)(a)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是監3年、罰款或兩者兼施。

次控狀指她在同一天晚上8時05分,在百大年路警局報假案。報案內容指2013年10月9日下午1時50分,嫌犯柏巴卡蘭被扣手銬留在其辦公室,等至下午2時過堂。當時,她指示押送嫌犯的警員莫哈末沙哈先去用餐,她則做記錄,不料,5至10分鐘后,她抬頭時,嫌犯已不在。

她于下午4時40分通知刑事調查主任並報警。經調查后,顯示她報假案,觸犯刑事法典第182條文。

此罪最高刑罰為6個月監禁、或罰款2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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