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的事件,總檢察長阿班迪“滿意”結案,還首相納吉一個清白,還指示反貪局終止續查,正式落案。
阿班迪的滿意,納吉的清白,似乎不是普天同慶的那種,而是嘩然和噪音大起,引發了“法律與權力”含糊不清的爭議。
到底是法大還是權大?
誰也說不清,看似有法有權,又似無權“無法”,說白了,就看法律和權力操縱在“誰”的手上。
有句囂話︰老子有錢,錢就是老子的。同樣的,這就是一代梟雄,所以能“梟”盡天下之理。
法律是公器,這是道;權力是私產,那是術。
看歷史,滿清皇帝康熙肅貪時,滿朝大臣勸阻,投鼠當忌器!
康熙大帝的疑問︰什么器,誰是器?鼠輩何來器?
大器晚成之說,不過形容一個人,最終真正掌握了至高無上的權力。
阿班迪是器嗎?那是小器,納吉才是大器晚成,慕尤丁曾是器卻不成器,敦馬晚年則“大器”不妙了!
阿班迪為26億的事件“結案”嗎?如是說:26億是阿拉伯國家的捐獻,雖進入了某人的銀行私人戶頭,但已歸還。所以,不涉及“動用”的濫權行為,不成其罪!
問題是,歸還的數目,有點賬目不清,有好几千萬令吉下落不明,不知去向。總檢察長並沒有詳列“歸還捐獻金”的數據和資料,頗有借100美元還80令吉,就這樣算了!像“爛賭”一樣,有還了些許,已屬慶幸!
不論是借貸、捐獻和私拿,都該符合金融法令,有個正當的法庭審訊過程,而不是“庭外和解”當人情,只需控辯雙方“滿意”就行,無關局外人和公眾利益。
可挑戰總檢察長決定
26億的事件,不是捐獻了,歸還了就這樣算,就可清白結案。而是26億進入私人戶頭的正當性和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或是偏向權力的淫行和貪腐。
26億事件的“公婆”之理,就如“姦”了一個女人,願意娶她為妻,就是負責任的大丈夫,大馬的法律,豈能把“姦與娶”混為一談?
有個笑話:涉賣淫的外籍女郎,哭訴在扣留所遭警員姦了。聽者笑言:妳是妓女,還當一回事嗎?
妓女理直氣壯地說:我是雞又怎樣?老娘“人盡可夫”是收費的,可不是“人盡可姦”而免費的。
說得也是,妓女是非法的,姦了妓女可當合法嗎?嫖客和姦犯,如“法律和權力”,可錯誤解讀,亦可合理詮釋。
此之所以,法律界人士指,大眾可挑戰總檢察長的決定,反對黨領袖則斥總檢察長無權結案,敦馬怒指主控官、法庭和法官已經成連體嬰。
這是對法律的解讀,而非對“權力”的詮釋,實際上,法律和權力是個連體嬰,一如妓女和嫖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