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南利:阿班迪可在包庇罪下被查
(吉隆坡5日讯)前反贪污局主任莫哈末南利认为,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可在刑事法典第212条文,即“包庇罪犯”的罪名下被调查。
他说,阿班迪也可在刑事法典第217或218条文,即公务员违抗法律指示,蓄意保护某人免受制裁或财产免受充公下,受到调查。
他在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点出,若我国反贪会获得阿班迪同意,向外国寻求共同法律援助,则会对反贪会在调查一马发展公司的案件中大有帮助。
无权指示反贪会
询及谁应负责调查阿班迪时,南利认为,警方与反贪会可担任此任务。
他建议,若由反贪会处理,则应按照反贪会法令第17条文,即贿赂或受贿,及刑事法典第212条文,调查阿班迪。
他说,根据阿班迪在记者会谈话,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似乎在26亿令吉的案件中,触犯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此条文阐明,任何公职人员,从任何与大马政府有官方关系的人手中,接获贵重财物,即便不知情,也是构成罪行。”
因此,他说,阿班迪宣告纳吉无罪,则他可在上述3条罪行下被调查。
他补充,当总检察署接获调查报告后,阿班迪应交由律政司或其他人,如总检察署检控组的负责人来检视报告。
他说,总检察署虽有指示,涉及部长的敏感案件,应交由他们(总检察署)处理;但目前而言,却是调查报告先交由资深副检察司研究,而此人再转交给总检察署或反贪会主席。
他说,无论是按照联邦宪法或刑事程序法典,阿班迪皆无权指示反贪会停止调查,抑或关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