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哈末南利:阿班迪可在包庇罪下被查
(吉隆坡5日訊)前反貪污局主任莫哈末南利認為,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可在刑事法典第212條文,即“包庇罪犯”的罪名下被調查。
他說,阿班迪也可在刑事法典第217或218條文,即公務員違抗法律指示,蓄意保護某人免受制裁或財產免受充公下,受到調查。
他在接受“當今大馬”訪問時點出,若我國反貪會獲得阿班迪同意,向外國尋求共同法律援助,則會對反貪會在調查一馬發展公司的案件中大有幫助。
無權指示反貪會
詢及誰應負責調查阿班迪時,南利認為,警方與反貪會可擔任此任務。
他建議,若由反貪會處理,則應按照反貪會法令第17條文,即賄賂或受賄,及刑事法典第212條文,調查阿班迪。
他說,根據阿班迪在記者會談話,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似乎在26億令吉的案件中,觸犯刑事法典第165條文。
“此條文闡明,任何公職人員,從任何與大馬政府有官方關係的人手中,接獲貴重財物,即便不知情,也是構成罪行。”
因此,他說,阿班迪宣告納吉無罪,則他可在上述3條罪行下被調查。
他補充,當總檢察署接獲調查報告后,阿班迪應交由律政司或其他人,如總檢察署檢控組的負責人來檢視報告。
他說,總檢察署雖有指示,涉及部長的敏感案件,應交由他們(總檢察署)處理;但目前而言,卻是調查報告先交由資深副檢察司研究,而此人再轉交給總檢察署或反貪會主席。
他說,無論是按照聯邦憲法或刑事程序法典,阿班迪皆無權指示反貪會停止調查,抑或關檔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