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有文:把網絡“狗熊”捉起來
幽默和惡作劇只是一線之隔,前者是開個不帶惡意的小玩笑,後者則是心懷惡意的人身攻擊,遭惡作劇者可能名譽受損,或心靈受到傷害。
日前,副警察總長拿督斯里諾拉錫指出,社交媒體使用者在互聯網侮辱或詆毀任何人,包括將照片移花接木,特別是對國家領袖,警方可援引1999年通訊及多媒體令第223條文提控他們,被告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一年或罰款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同時,該法令規定相關人士發佈照片後,需繳付每天最高1000令吉的罰款。
在互聯網和電腦科技日益發達的時代,將照片移花接木屢見不鮮;把照片發佈在網上,讓各人爭相轉發後,事主所蒙受的名譽損失以及心靈傷害極大。
這種惡意詆毀,已經不是咖啡店閒話家常如此簡單,它在網絡上已產生雪球效應般的霸凌;情況嚴重者,遭詆毀者可能承受不住壓力而選擇輕生。
一般網民擅於隨手一鍵轉發“有趣”的事,成為這種人身攻擊的幫兇之一;但這些人卻不會轉發任何澄清,包括來自遭詆毀者的控訴,這種“轉發病”讓網絡成了流言蜚語滋生的溫床。
那些濫用網絡和自由的人,理應受到制裁,面對司法審判,才能還給受到傷害者一個公道。
不可侮辱國家領袖
至於侮辱國家領袖的行為,法庭更應該施以重判,因為即使我們對一名國家領袖有再多不滿,都不應使用這種方式來侮辱他。
對國家領袖有任何不滿,可以使用網絡的便利,講事實、擺道理,寫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見,與其他人一起討論,甚至在該名領袖的社交網站上發表,讓對方看到你的心聲。
如果只懂得躲在電腦背後盡做些見不得人的事,那你和你所討厭的人或國家領袖又有何分別呢?光明正大的表明身份,讓對方知道你的立場與不滿,這才會讓人信服。不要再當躲在鍵盤後的“狗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