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兒改教.法院不干預 標杆性判決有缺陷美 | 中國報 China Press

父為兒改教.法院不干預 標杆性判決有缺陷美

獨家報導:徐健華
(吉隆坡11日訊)執業律師一般認為,聯邦法院針對“改教風波前夫帶走孩子案”作出了標杆性的判決;但聯邦法院不干預父親為兒童改教一事,為這宗案件的“缺陷美”。



他們認為,此案的判決,將給予日後對類似課題的官司一盞“指明燈”。

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認同聯邦法院的判決,即民事法婚姻的解除和孩子撫養權問題,應該交由民事法庭審理而非伊斯蘭法庭。

不過,他形容聯邦法院,不干涉父親為孩子改教一事為“不完美的結局”。



“無疑這算是一項標杆性的判決,也基於這是我國法律最高法院,因此日後肯定會成為類似案件的案例。”

楊映波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認為,法庭應該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再深入研究這宗孩子改教課題。

宗教法庭不應越權

他說,“兒童權利公約”是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公約清楚說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可單方面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孩子最終的宗教信仰,得等到孩子18歲后自行決定。

“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只是單憑法律是不足夠,而是需要為人民輔導和教育,清楚讓他們知道,這不是一宗只涉及宗教的問題,並不會有任何敏感性。只是有些人士故意將此案‘宗教化’,導致人民擔心觸及敏感神經。”

聯邦法院昨日在判詞中指出,非穆斯林的配偶不能在改信伊斯蘭后濫用權益逃避責任,並根據孩子的意願,裁定印裔婦女蒂峇獲得女兒的撫養權,前夫依茲萬則獲得兒子撫養權。

法院說,只有在配偶兩人都是穆斯林的情況下,伊斯蘭法庭才有司法權審理此案;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不應該越過所制定的司法權限。

吁仿傚外國設輔導小組

楊映波認為,涉及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我國司法界可仿效外國的審理方式,即成立一個以輔導員及心理學家的小組,負責觀察孩子一段時間后,再向法官建議有關撫養權屬於誰。

他說,基於法官不是心理學家,也不是輔導員,難以在半小時內即可判斷孩子的意願。

“由於孩子的年齡還小,因此容易受到成年人的影響,包括不排除父母恐嚇孩子,指若你選擇另一方,就會失去某些東西等。所以,孩子擔心失去‘心頭好’而故意選擇某一方。”

另外,聯邦憲法和伊斯蘭法專家尼占告訴《星報》,這起案件中,屬於一項公平的判決。

不過,他認為,這起案件與另一宗印裔婦女英德拉的案件不相似,主要是後者是挑戰3名兒女於2009年信奉伊斯蘭的證書,並非孩子撫養權。

孩童利益最重要

★民政黨中央法律與人權局主任拿督峇吉星

法院5司的裁決,糾正離婚和非穆斯林婚姻撫養權是民事法庭管轄權。

讚許法官在開庭裁決前,會見兩名孩子,民政黨認為孩童的利益和福利是最重要的,必須獲得優先考慮,孩童不應成為婚姻糾紛的受害者。

改教必須帶有責任,在民事婚姻的任何一方首先必須完成自身的責任,並依據民事法律結束該段婚姻。

民政黨支持內閣于2009年4月禁止其中一名家長,為未成年孩童單方面改教,同時孩童的宗教應維持在父母結婚時所信奉的宗教。

改教問題勿拖延

★行動黨全國副主席郭素沁

政府應在即將來臨的國會提呈“禁止夫妻單方面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的法案,以落實內閣于2009年對這問題的決定,因離今天已有7年的時間,政府沒任何拖延理由。

聯邦法庭裁決證明,禁止夫妻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做法,必須由政府和國會解決,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冀成英德拉案先例

★伊斯蘭姐妹組織(SIS)執行董事羅扎娜

我們歡迎聯邦法院的裁決,因這是涉及民事婚姻課題,因此這是一項重要的判決,以便伊斯蘭法制不被人濫用宗教名義,以獲取利益。

我們希望此案能夠成為英德拉案的先例。

考慮修改相關法令

★馬華婦女組主席拿督王賽之

總檢察署應該考慮修改多個相關法令,以便能夠一勞永逸的解決孩子改教風波,同時也希望這是最後一宗類似的案件。

當然也希望雙方父母能夠在無條件下,互相造訪和與孩子見面,包括制定特定的探望時間,避免進一步的爭議。

問題在民事庭判決

★行動黨武吉牛汝莪區國會議員藍卡巴星

這案件無疑看似已解決撫養權問題,但真正的問題即是民事法庭,是否可判改教無效,以及單方面為孩子改教的問題,也需要一併解決,因這案件也與英德拉案相似,即是孩子改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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