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为儿改教.法院不干预 标杆性判决有缺陷美
独家报导:徐健华
(吉隆坡11日讯)执业律师一般认为,联邦法院针对“改教风波前夫带走孩子案”作出了标杆性的判决;但联邦法院不干预父亲为儿童改教一事,为这宗案件的“缺陷美”。
他们认为,此案的判决,将给予日后对类似课题的官司一盏“指明灯”。
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认同联邦法院的判决,即民事法婚姻的解除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应该交由民事法庭审理而非伊斯兰法庭。
不过,他形容联邦法院,不干涉父亲为孩子改教一事为“不完美的结局”。
“无疑这算是一项标杆性的判决,也基于这是我国法律最高法院,因此日后肯定会成为类似案件的案例。”
杨映波今日接受《中国报》电访时认为,法庭应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CRC),再深入研究这宗孩子改教课题。
宗教法庭不应越权
他说,“儿童权利公约”是项有关儿童权利的国际公约,公约清楚说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可单方面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孩子最终的宗教信仰,得等到孩子18岁后自行决定。
“为了有效解决此问题,只是单凭法律是不足够,而是需要为人民辅导和教育,清楚让他们知道,这不是一宗只涉及宗教的问题,并不会有任何敏感性。只是有些人士故意将此案‘宗教化’,导致人民担心触及敏感神经。”
联邦法院昨日在判词中指出,非穆斯林的配偶不能在改信伊斯兰后滥用权益逃避责任,并根据孩子的意愿,裁定印裔妇女蒂峇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前夫依兹万则获得儿子抚养权。
法院说,只有在配偶两人都是穆斯林的情况下,伊斯兰法庭才有司法权审理此案;宗教法庭和民事法庭不应该越过所制定的司法权限。
吁仿傚外国设辅导小组
杨映波认为,涉及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我国司法界可仿效外国的审理方式,即成立一个以辅导员及心理学家的小组,负责观察孩子一段时间后,再向法官建议有关抚养权属于谁。
他说,基于法官不是心理学家,也不是辅导员,难以在半小时内即可判断孩子的意愿。
“由于孩子的年龄还小,因此容易受到成年人的影响,包括不排除父母恐吓孩子,指若你选择另一方,就会失去某些东西等。所以,孩子担心失去‘心头好’而故意选择某一方。”
另外,联邦宪法和伊斯兰法专家尼占告诉《星报》,这起案件中,属于一项公平的判决。
不过,他认为,这起案件与另一宗印裔妇女英德拉的案件不相似,主要是后者是挑战3名儿女于2009年信奉伊斯兰的证书,并非孩子抚养权。
孩童利益最重要
★民政党中央法律与人权局主任拿督峇吉星
法院5司的裁决,纠正离婚和非穆斯林婚姻抚养权是民事法庭管辖权。
赞许法官在开庭裁决前,会见两名孩子,民政党认为孩童的利益和福利是最重要的,必须获得优先考虑,孩童不应成为婚姻纠纷的受害者。
改教必须带有责任,在民事婚姻的任何一方首先必须完成自身的责任,并依据民事法律结束该段婚姻。
民政党支持内阁于2009年4月禁止其中一名家长,为未成年孩童单方面改教,同时孩童的宗教应维持在父母结婚时所信奉的宗教。
改教问题勿拖延
★行动党全国副主席郭素沁
政府应在即将来临的国会提呈“禁止夫妻单方面为未成年的孩子改教”的法案,以落实内阁于2009年对这问题的决定,因离今天已有7年的时间,政府没任何拖延理由。
联邦法庭裁决证明,禁止夫妻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做法,必须由政府和国会解决,以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冀成英德拉案先例
★伊斯兰姐妹组织(SIS)执行董事罗扎娜
我们欢迎联邦法院的裁决,因这是涉及民事婚姻课题,因此这是一项重要的判决,以便伊斯兰法制不被人滥用宗教名义,以获取利益。
我们希望此案能够成为英德拉案的先例。
考虑修改相关法令
★马华妇女组主席拿督王赛之
总检察署应该考虑修改多个相关法令,以便能够一劳永逸的解决孩子改教风波,同时也希望这是最后一宗类似的案件。
当然也希望双方父母能够在无条件下,互相造访和与孩子见面,包括制定特定的探望时间,避免进一步的争议。
问题在民事庭判决
★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蓝卡巴星
这案件无疑看似已解决抚养权问题,但真正的问题即是民事法庭,是否可判改教无效,以及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问题,也需要一并解决,因这案件也与英德拉案相似,即是孩子改教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