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藏军火上诉得直 德士司机当庭释放
(吉隆坡12日讯)载送大马银行创办人胡先阿末遭枪杀案枪手“四眼仔”的德士司机周祥志(译音)上诉得直,上诉庭今日撤销他被判藏有军火罪名成立的裁决,当庭获释。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指出,上诉庭一致认为,控方无法证明相关的控状,因而作出上述裁决。
周祥志的妻子在听到判决后大声抽泣,而周祥志则显得平静。
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被控,首控状指他于同年8月3日下午5时45分,在其十五碑的帝沙金戴马士公寓B栋15楼2号住处的信箱,拥有瓦尔特型手枪及枪匣,牴触1971年军火法令(增刑)第8条文。
一旦罪成,最高刑罚是14年监禁及不少过6下鞭笞。
刑罚减至10年
次控状指被告在相同时间及地点,在没有执照下拥有4枚子弹,牴触1960年军火法令第8(a)条文,若罪成可判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地庭法官阿兹瓦妮达在2014年2月17日裁决,周祥志非法拥枪械和子弹2项罪名成立,判监14年及鞭6下。
但被告不满裁决,上诉至高庭,高庭于同年9月4日裁决,14年刑罚减至10年。
胡先阿末是于2013年7月29日下午约1时30分,在隆市锡兰巷咖啡山观音堂前的收费泊车场被枪杀。
案发时,他携带华裔妻子钟美娟,在观音庙和人进行土地买卖谈判后,在庙前泊车场,遭华裔神秘枪手连开6枪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