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藏軍火上訴得直 德士司機當庭釋放

(吉隆坡12日訊)載送大馬銀行創辦人胡先阿末遭槍殺案槍手“四眼仔”的德士司機周祥志(譯音)上訴得直,上訴庭今日撤銷他被判藏有軍火罪名成立的裁決,當庭獲釋。

以上訴庭主席丹斯里勞勿斯為首的上訴庭三司指出,上訴庭一致認為,控方無法證明相關的控狀,因而作出上述裁決。

周祥志的妻子在聽到判決后大聲抽泣,而周祥志則顯得平靜。

被告在2013年8月16日被控,首控狀指他于同年8月3日下午5時45分,在其十五碑的帝沙金戴馬士公寓B棟15樓2號住處的信箱,擁有瓦爾特型手槍及槍匣,牴觸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8條文。

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及不少過6下鞭笞。

刑罰減至10年

次控狀指被告在相同時間及地點,在沒有執照下擁有4枚子彈,牴觸1960年軍火法令第8(a)條文,若罪成可判最高7年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地庭法官阿茲瓦妮達在2014年2月17日裁決,周祥志非法擁槍械和子彈2項罪名成立,判監14年及鞭6下。

但被告不滿裁決,上訴至高庭,高庭于同年9月4日裁決,14年刑罰減至10年。

胡先阿末是于2013年7月29日下午約1時30分,在隆市錫蘭巷咖啡山觀音堂前的收費泊車場被槍殺。

案發時,他攜帶華裔妻子鍾美娟,在觀音廟和人進行土地買賣談判后,在廟前泊車場,遭華裔神秘槍手連開6槍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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