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总检察长不可被控
联邦法院前法官拿督莫哈末诺指出,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不可以在刑事法典第217或218条文下被控。
他说,联邦宪法第145(3)赋予总检察长绝对的酌情权,决定是否提控任何人,因此,总检察长不会因为26亿令吉政治献金课题上,决定不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而在蓄意保护某人免受制裁或财产免受充公条文下被控。
他也说,纳吉明显没有在26亿令吉献金事件中犯法,因为该笔献金是捐给巫统,不是捐给政府。
莫哈末诺周五在文告中指出,控方须掌握99%证据之下,才能展开刑事案件提控。
他说,没有确凿证据之下提控任何人,尤其是涉及政府高官,将会对当事人造成不公,当事人会因提控行动而无法恢复良好声誉。
他说,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清白”的原则下,控方不能为了找出真相而展开提控行动,或要求一个人证明其清白。”
“只有拥有深厚检控经验的律师,了解这种情况及检控的窍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