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總檢察長不可被控

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

聯邦法院前法官拿督莫哈末諾指出,總檢察長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不可以在刑事法典第217或218條文下被控。

他說,聯邦憲法第145(3)賦予總檢察長絕對的酌情權,決定是否提控任何人,因此,總檢察長不會因為26億令吉政治獻金課題上,決定不提控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而在蓄意保護某人免受制裁或財產免受充公條文下被控。

他也說,納吉明顯沒有在26億令吉獻金事件中犯法,因為該筆獻金是捐給巫統,不是捐給政府。

莫哈末諾週五在文告中指出,控方須掌握99%證據之下,才能展開刑事案件提控。

他說,沒有確鑿證據之下提控任何人,尤其是涉及政府高官,將會對當事人造成不公,當事人會因提控行動而無法恢復良好聲譽。

他說,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是清白”的原則下,控方不能為了找出真相而展開提控行動,或要求一個人證明其清白。”

“只有擁有深厚檢控經驗的律師,瞭解這種情況及檢控的竅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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