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群:判决成了危险先例
联邦法院裁定在民事婚姻中,一旦出现任何一方改教,其离婚与抚养权事宜应由民事法庭,而非伊斯兰法庭来决定,这样的决定值得嘉许。
可是,联邦法院也裁决,儿子的抚养权归于父亲,原因是儿子已经习惯和父亲生活。对于这样的决定,我不得不质疑它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2014年4月7日,芙蓉高庭裁决,把两夫妻的6岁儿子与9岁女儿抚养权判给蒂琶。但伊兹旺却在两天后,即4月9日把儿子强行带走,并致伤蒂琶。
所以,所谓“儿子已经习惯和父亲生活”,其实是父亲以非法也是不道德的手段达成的。将儿子的抚养权判给父亲,是在“奖励”他的不法行为。
联邦法院的判决形成了一个危险的先例。日后在离婚诉讼中,失去抚养权的一方是不是可以拐带孩子,然后在消失几年后,才重新以“孩子已经习惯现有的生活”为由,重新申请孩子的抚养权?到时所涉及的父母,就不再只是局限于改教了。
维持现况,对小孩而言真的是最好的选择吗?当然,如果将儿子判给母亲蒂琶,小孩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适。
争子官司埋下隐忧
可是,将他判给父亲,那绝对不是个好的选择。不是因为伊兹旺改教,而是因为一个采用非法或不道德手段以达到目的的养育者,绝对无法成为小孩成长的好榜样,也无法灌输正确的价值观给下一代。所以在抚养权诉讼中,纵使法庭一般都会把未成年的小孩判给母亲,可是一旦可以证明母亲德行有失,那么就算小孩和母亲再亲密,小孩的抚养权还是会判给父亲。
这些道理,其实也只是常理,而在不少英国的案例中也有阐明。我国的联邦法院不依顺常理,也没参考英国的经典,绝对会为日后的争子官司埋下不少隐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