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念群:判決成了危險先例

聯邦法院裁定在民事婚姻中,一旦出現任何一方改教,其離婚與撫養權事宜應由民事法庭,而非伊斯蘭法庭來決定,這樣的決定值得嘉許。

可是,聯邦法院也裁決,兒子的撫養權歸于父親,原因是兒子已經習慣和父親生活。對于這樣的決定,我不得不質疑它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2014年4月7日,芙蓉高庭裁決,把兩夫妻的6歲兒子與9歲女兒撫養權判給蒂琶。但伊茲旺卻在兩天后,即4月9日把兒子強行帶走,並致傷蒂琶。

所以,所謂“兒子已經習慣和父親生活”,其實是父親以非法也是不道德的手段達成的。將兒子的撫養權判給父親,是在“獎勵”他的不法行為。

聯邦法院的判決形成了一個危險的先例。日后在離婚訴訟中,失去撫養權的一方是不是可以拐帶孩子,然后在消失幾年后,才重新以“孩子已經習慣現有的生活”為由,重新申請孩子的撫養權?到時所涉及的父母,就不再只是局限于改教了。

維持現況,對小孩而言真的是最好的選擇嗎?當然,如果將兒子判給母親蒂琶,小孩需要經過一段時間的調適。

爭子官司埋下隱憂

可是,將他判給父親,那絕對不是個好的選擇。不是因為伊茲旺改教,而是因為一個採用非法或不道德手段以達到目的的養育者,絕對無法成為小孩成長的好榜樣,也無法灌輸正確的價值觀給下一代。所以在撫養權訴訟中,縱使法庭一般都會把未成年的小孩判給母親,可是一旦可以證明母親德行有失,那么就算小孩和母親再親密,小孩的撫養權還是會判給父親。

這些道理,其實也只是常理,而在不少英國的案例中也有闡明。我國的聯邦法院不依順常理,也沒參考英國的經典,絕對會為日后的爭子官司埋下不少隱憂。

市场脉搏
更多
看影音热议更多
健康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