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虽已改教 依兹万受婚姻法律约束 | 中国报 China Press

上诉庭:虽已改教 依兹万受婚姻法律约束

(吉隆坡15日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劳勿斯指出,非穆斯林的婚姻,不可能在其中一方改信伊斯兰后,就可自动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



他今日就“印裔妇女蒂峇和已改信伊斯兰的前夫依兹万,争夺两名孩子抚养权案”发布书面判词时指出,蒂峇和依兹万在结婚时还是印裔,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两人是受到婚姻和孩子抚养权的条文约束,并指此案的争议点不是伊斯兰法庭是否有司法权限审理。

“虽然联邦宪法第121(1A)条款阐明民事法庭不可干预伊斯兰法庭特别权限,但这只是避免让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之间的裁决出现冲突。

避免裁决有冲突



“此案出现的冲突情况是,依兹万已将案件带到伊斯兰法庭,但在此案上,婚姻法律已‘绑着’依兹万,所以伊斯兰法庭没有司法权限审理依兹万提出民事离婚诉讼或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2孩子自行选择

劳勿斯也说,案中两名孩子,即11岁的长女和8岁的幼子拥有足够和清晰的能力来自由表达他们想和哪一位亲人生活的意愿。

联邦法院上周三(10日)在宣读判词之前,特别在内庭召见这两名孩子,其中8岁的幼子清楚向众位法官表明自己和父亲生活得很愉快,且已不想再和母亲一起生活。

11岁的长女也向法官表明自己已习惯和母亲在柔佛新山居住,不想再回到父亲的身边。

“法庭认为这两名孩子都清楚明白自己所做出的选择,在纳入多方因素和经过一番考量后,法庭最终才做出裁决将长女的抚养权判给母亲,幼子抚养权则归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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