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縱火洩憤毀百屋 判面壁思過10年
1名33歲男子今天在山打根地方法庭承認縱火燒自己房子,波及鄰居導致100間房屋被燒燬,因此被判坐牢10年。
被告紹迪慕沙是被控於本月4日晚上9時31分左右,在山打根甘榜迪沙央的家裡睡房內縱火,燒燬自己的房子和鄰近100間房屋。
他因觸犯刑事法典第436條文,這項條文的最高刑罰為坐牢20年。
主控官莫哈末費查副檢察司在陳述案情時說,被告在事發當天吸食強力膠,遭到村民毆打。他回家持武士刀出門,卻不知道誰毆打他。
被告的父親在事發當天晚上向警方報案,被告氣憤的回家,竟在睡房內縱火,不單只燒了自己的屋子,還波及鄰居。
警方於第二天接到情報,於上午11時30分趕到災場,發現許多村民怪罪被告燒燬他們的房子和圍毆他。
被告因為在同一天持武士刀恐嚇鄰居,於本月12日被推事庭判坐牢20個月。
地庭法官伊固士拉阿里判被告坐牢10年,刑期由服刑20個月監禁之後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