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巫18日訊)一名36歲的巫裔警長在2014年因向非法伐木業者收賄而面控3項罪名,地庭特別法庭(賄賂)今日判處被告罪名成立,監禁46個月及罰款8萬令吉。
被告莫哈末納茲里是在砂拉越加帛的刑事調查部擔任警長,他是在2014年10月20日被逮捕,並在2015年8月8日被控上法庭。
首控狀指出,被告在2014年8月24日約下午3時40分在加帛某一家餐館,接受一名華裔業者3000令吉賄賂;次控狀指被告在同年9月11日早上11時58分,在加帛馬銀行接受同一人5000令吉賄賂。
第三控狀則指被告,于2014年10月20日早上10時25分,在詩巫某一間餐館,再次接受同一人8000令吉賄賂。
被告因此牴觸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17(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最高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款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較早前,法官尼森肯納迪判處被告,首控狀監禁12個月及罰款1萬5000令吉,或以監禁3個月代替;次控狀監禁14個月,及罰款2萬5000令吉或以監禁5個月代替;以及第三控狀監禁20個月,和罰款4萬令吉或以監禁8個月代替。
被告代表律師路易斯要求法官暫緩刑罰,以讓被告可上訴,不過,法官只允許被告暫緩監禁46個月的刑罰,並諭令被告今日必須繳付8萬令吉罰款。
負責此案的主控官是來自反貪會的凱特琳副檢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