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國能控方上訴駁回 黃明志維持原判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辱罵國能控方上訴駁回 黃明志維持原判

黃明志聞判後,匆匆離開麻坡法庭。
黃明志聞判後,匆匆離開麻坡法庭。

(麻坡18日訊)網絡歌手兼導演黃明志上載辱罵國能短片控方上訴案,遭法庭駁回,維持地庭原判。



這也意味著,黃明志在2014年12月1日改口認罪,並選擇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刑3個月,主控官不服判決太輕的上訴遭駁回,已服完3個月刑罰的黃明志,無需坐牢。

案件主控官賽夫副檢察司今早向法庭表示,認為被告判決太輕,並指稱被告有意圖在辱罵國能職員後上載短片到網上,同時不滿被告不是在麻坡履行社工服務而是在蕉賴。

服完刑才上訴不合理



被告代表律師哥賓星認為,被告已服完3個月刑罰後,控方才作出上訴要求增刑是不合理的。

他強調,法庭不能對同一項控狀,作出重復的判決,這是有違司法的公正。

他指出,控方不滿判決,的確可以提出上訴,但必須在法庭宣判後,提出終止被告的服刑和上訴,但控方在地庭宣判後,並沒有這麼作,而是在被告完成刑罰後才上訴,完全不合理。

麻坡高庭司法官員加米拉是在謹慎考量案情和控辯雙方的陳詞後,認為沒有好的理由干預地庭的判決,因而駁回上訴,維持地庭原判。

在法官做出宣佈後,法庭內傳出熱烈掌聲,眾人紛向他祝賀。

聞判後的黃明志一改凝重的心情,臉上帶著欣喜,一路雙掌合十,示意滿心感激,但拒回記者的提問,只拋下一句“我認為司法很公正”,便匆匆離法庭。

黃明志被控於2009年10月26日晚上10時,到麻坡國能分行,以髒話辱罵國能一名職員,後者過後報警,被告因此觸犯刑事法典509條文。

此案於黃明志在2014年12月1日改口認罪後,被判監禁3個月,事後在法官羅斯芝雅娜雅蒂允許下,被告選擇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刑,被告於2015年2月15日履行社區服務。

惟控方認為判決太輕,並於2015年5月入稟上訴。

“司法終還我公道”

黃明志在面子書專頁上留言感謝“司法終於還我一個公道”。

網頁上透露了他當庭釋放的心情,並表示此案折磨了他3年,並感激父母、律師和每一個身邊幫助過他的人,一路扶持和鼓勵!

網友並紛紛留言向他祝賀,及為他憔悴的倦容表示關心,不忘給予加油和打氣。

短短一個小時的貼文,就獲得3萬2134名粉絲的關注和按讚,同時有2024人分享了他的這項喜訊!

甚至,也有網民認為判決太棒了,除了祝賀,不忘叫黃明志一定要寫首歌來慶祝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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