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訊)自電子監控器(EMD)條文被納入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與延伸)法令(POCA)后,警方至今成功向法庭申請監控349人。
警察總長丹斯里卡立今日透過推特貼文,指警方至今在獲得法庭的批准下,共令349人穿戴電子監控器(EMD),接受警方監控。
卡立于上個月5日曾透過推特貼文,表示警方在2015年援引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與延伸)法令(POCA),共逮捕808人,其中257人被令穿戴電子監控器(EMD)。一個多月后的今天,被監控人數由257人增加至34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