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黃治振
(吉隆坡23日訊)公共服務局大學先修助學金(Bursary)學生,經歷了取消海外深造獎學金及獎學金變貸學金等打擊后,終接獲久違的“好消息”,即只要在畢業后到政府承認的私人公司工作,就可豁免繳付貸款。
消息透露,公共服務局今早確認,JPA畢業生仍可透過“吸引及留住獎學金人才計劃”(STAR)計劃,到私人界工作履行服務協議(serve bond),而非早前網站闡明的“必須到公共服務領域工作”,才能將貸學金轉換為獎學金。
共有1667家政聯公司和私人企業參與上述計劃,一旦畢業生獲JPA批准在有關公司工作,他們有權拒絕政府召回,並留在私人界履行協議。
一名Bursary資優生今日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她今早致電該局人力發展組官員,詢問STAR計劃是否沿用時,獲后者肯定,即有關計劃仍可視為履行協議。
將在網站公開細節
“官員向我闡明,STAR計劃也算涵蓋在‘公共服務領域’中;該局指會在短時間內,在網站上公開細節。”
STAR計劃是JPA和人才機構(Talent Corp)合作的計劃,旨在讓JPA畢業生在私人界履行政府協議,為國家回饋貢獻,參與學生可在國內著名公司工作,政府也不會向畢業生落實召回政策。
根據以往程序,JPA學生畢業后,需馬上申請公共服務委員會(SPA)成為公務員;若等了3個月政府都沒提供工作,才可轉向申請STAR計劃,接獲該計劃的公司錄取后,學生需通知人才機構。
受訪學生透露,這對學生來說算是“好消息”,因為將不會強制規定畢業生必須擔任公務員,且私人公司的錄取制度較公平,學生不必遙遙無期等待到公共服務領域工作。
學生也希望政府不會再對JPA政策朝令夕改,令學生混淆。
1年未獲政府工作可自找工
根據以往經驗,JPA畢業生若無法在1年內獲政府安排工作,就可以違反協議(break bond)到外自行找工作;但該局至今未闡明允許違反協議的期限。
學生詢問該局官員,是否若政府或STAR計劃無法提供工作,畢業生就必須等上5年至10年?官員回應:“目前還不確定。”
JPA推行新政策后,學生最擔憂的問題是,政府部門是否有這么多工作空缺讓畢業生填補?有者更坦言,公務員一般都優先考量錄取土著,其他種族機會渺茫,因此等待超過1年的大有人在。
新政策推出前,畢業生可在等待政府安排工作時,到其他政聯或私人公司上班;但新政策推出后,等待政府工作時到其他政聯或私人公司上班,就視為違反協議,需償還50%或全額貸款。
換句話說,若畢業生要豁免貸款,則必須等政府安排工作,3個月后等不到,才獲安排到STAR計劃公司工作。
據了解,非專業領域畢業生需履行長達4年的服務協議,專業領域則是6年。
《中國報》嘗試詢問公共服務局公關時,對方只要求記者查看官方網站,並闡明學生有問題可直接洽詢官員。
新聞北京
3獎學金變貸學金
本報于19日獨家報導,JPA官方網站在前一日張貼公告,不只是Bursary計劃,其他3項獎學金計劃,包括國家獎學金計劃(PPN)、工程特別計劃,和國內學士獎學金計劃,在2016年起同樣改為“貸學金”,學生畢業后須成為公務員,才能將貸學金轉換為全免獎學金。
若畢業生選擇在政聯公司(GLC)工作,則需償還50%貸款。
畢業生若選擇不為公共服務或政聯公司工作,則需償還全額貸款。
家長投訴一再受騙
“叫學生何去何從?”
有家長致電《中國報》,投訴公共服務局指若無法為政府打工,學生就必須繳付貸款,他質疑學生若就讀學費高昂的科系,畢業后卻等不到政府工作,不能到外工作,如何是好?
來自馬六甲,不願具名的家長指出,他在週一致電詢問官員時獲知,若要100%豁免JPA貸款必須到政府部門上班,但若沒有空缺則需繳付貸款,他抨擊這是不公平的舉動。
他也說,其兒子在別無選擇下本已到本地一所私人學院報讀藥劑系,在報名隔天才知道獎學金已變成“貸學金”;他直言政府總愛玩神秘,以致學生一再受騙。
他透露,藥劑系學費約48萬令吉,若政府沒提供工作,畢業生到外工作,要怎樣償還全額貸款?
“這些政策已造成學生恐慌和絕望,許多資優生都很用功唸書,成績也很優異,如今有者已考慮申請到新加坡深造。”
1667公司參與STAR計劃
在“吸引及留住獎學金人才計劃”(STAR)計劃下,共有1667家政聯公司和私人企業參與,一旦畢業生獲得JPA批准在有關公司工作,他們有權拒絕政府召回,並留在私人界履行協議。
參與此計劃的公司,包括馬石油、渣打銀行、明訊、英美煙草、安永會計樓、馬銀行、大眾銀行、國能、聯昌集團、畢馬威(KPMG)、森那美集團、天地通、子母牌,以及索尼等各領域公司。
參與計劃的公司旨在協助補償國家對JPA獎學金學生的投資,有關公司若對畢業生採取調查、紀律行動和辭退等,都需通知人才機構,確保畢業生在國內履行服務協議。
根據STAR計劃官網,畢業生的協議(bond)是與JPA簽署,因此公司無需在聘用畢業生時購買協議;參與計劃的公司也無需繳付額外款項。
“若畢業生擅自離開公司、不遵守公司條例而被開除、且違反協議,公司無需負責任;但為了監督用途,有關公司需向人才機構通知辭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