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聯名購買的房屋,如今出現紛爭,雙方僵持不下,誰都不願買下對方的擁有權。
⊙林小姐指出,她和妹妹及姐姐,在10多年前聯名買下一間房屋,在英國的姐姐,已繳清平分後的房貸。
至於她和妹妹,還要繳付3年房貸。
林小姐說,姐姐和姐夫回來後,即住入有關單位,如今還要求2名同住的妹妹遷出。
她指出,姐夫以負責部分裝潢費為由,希望在房屋上分一杯羹。
“姐姐要我們搬遷,卻不願買下另兩名屋主的擁有權。”
她說,在該僵持不下的局面,自己能採取什麼行動保住權益。
★林若輝律師
鑑於房屋是姐妹聯名,所以誰都不能獨占房屋,或趕走任何一方,所以事主和姐姐只能維持現狀。
欲解決糾紛,其中一方得買下對方的房屋擁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