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經理認罪索現金鑽石 收賄16萬監1天罰30萬

(吉隆坡25日訊)1名前首飾銷售經理因3年前以鑽石及現金方式,收賄逾16萬令吉,今日被地庭宣判罪名成立,遭判處罰款30萬令吉及監禁1天。

被告在2015年11月中旬首度面控時原不認罪,但今日在地庭改口認罪;今日也是此案審訊首日。

被告賴秀梅(譯音,46歲)共面對8項控狀,控狀指她在2012年11月23日至2013年10月26日期間,于吉隆坡中環車站聯昌銀行及孟沙Elegance Club辦公室,向供應商尼克收7萬8666令吉現金及價值8萬8421令吉的鑽石賄賂。

被告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第24條文下被判罪,罪成將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或罰款最少1萬令吉或受賄額5倍,視何者為高。

據悉,有關賄款是分批匯入被告丈夫黃志盛(譯音)銀行戶頭。

法官莫哈末拿希最終判處被告罰款30萬令吉,每項控狀監禁1天;監禁刑罰同時執行。

法官諭令被告將價值約8萬8000令吉的鑽石手鍊及2顆鑽石歸還Elegance Club私人有限公司。

此案主控官為來自反貪會的莫哈末海卡副檢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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