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司同意下提前離職,2個月后卻收到前公司發出的律師信,要求賠償。
肖先生指出,按照他和公司的聘僱合約,任何員工離職需事先給予3個月的通知。
他說,于2個月前向上司申請辭職時,在上司的同意下可以提早離職,所有辭職的手續也已辦妥,自己也早已開始新工作。
他說,日前卻接獲前公司發出的律師信,指他提早離職是毀約的行為,要求他賠償。
“事后我才得知,我的前任上司已離職,舊公司也強調從未同意我提早離職。”
肖先生想問,在上述情況下他是否真的需要支付毀約金?能否有其他折衷的方法?
★林若輝律師
事主當前首要做的是補一封信,在信中詳細列明辭職時的情況,包括時間、日期、地點及上司當時如何同意他提早離職等。
上述之舉是為了避免日后事主的舊公司提控時,事主還能有上述信件作為憑據。
可是我認為此事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事主的舊上司出面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