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家属 申请假定死亡证书
报导:罗忆雯
(吉隆坡26日讯)打巴杀人魔家族案件,警方无法证明4名失踪者已遇害;执业律师林立迎认为,死者家属可以向高庭申请假定死亡证书(certificate of presumed death),解决死者生前产业分配和保险索偿事宜。此证书与死亡证书在法律上具备同等地位。
法庭早前因本案2名父子嫌犯杀人罪证不足,无法定罪,判处他们送往新邦金扣留营改造2年。同时,死者尸骨不全兼验不出DNA,造成家属无法为失踪者申请死亡证书,也无法领尸。警方昨日则建议失踪者家属透过总检察署召开死因聆讯,以获取失踪者死亡证书。
林立迎针对上述个案表示,纵使某些特殊个案寻不回尸体,无法证明死者身份,总不可能要家属永无止境地等待,展延处理失踪亲人的产业。
“正如飞事失事找不到尸体,难道要家属继续等吗?我的看法与警方相反,我建议死者家属直接向法庭申请假定死亡证书,但程序上需要证明亲人失踪已久、去过对方经常出入的地点搜索以及曾刊登寻人启事,而仍然一无所获。法官皆是按照所呈上的证明,作为发出假定死亡证书的依据。”
根据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登记法令第18条文,除非找到尸体,否则国民登局不能发死亡证书。 因当局须遵循1950年证据法令第108条文,即若某人在7年内无法被找到或联络到,才能被鉴定为死亡,并发出死亡证书。
同时,在构成了假定死亡证明书的条件之后,必须由高庭发庭令,宣布某人身份假定为死者,然后安排国民登记局整理资料,发函通知家属。
用作保险索偿遗产分配
警方强调,杀人魔家族案件已经撤案,就算死者家属日后能够申请到死亡证书,也只能用作保险索偿和遗产分配用途,不能要求作为翻案条件。
警方发言人指出,死者家属可以根据亲人遭杀害一案在审讯时所获得的供词和证据来证实亲人已死亡,在向警方投报后,再向国民登记局商榷,申请死亡证书。
“发死亡证书是国民登记局权利。通常这类特殊案例成功率很难,但家属不妨先尝试,或是直接与国民登记局总监会面,商讨解决方案。”
此外,林立迎指出,怡保打巴家族杀人案中被告,控方最终缺乏证据而不能成功将被告定罪,公众也不能片面认定这项裁决对死者有欠公平,因法庭凡事讲证据。警方应该检讨搜证查案过程,日后遇上类似案例,考虑寻求外国专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