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家屬 申請假定死亡證書 | 中國報 China Press

律師建議家屬 申請假定死亡證書

報導:羅憶雯
(吉隆坡26日訊)打巴殺人魔家族案件,警方無法證明4名失蹤者已遇害;執業律師林立迎認為,死者家屬可以向高庭申請假定死亡證書(certificate of presumed death),解決死者生前產業分配和保險索償事宜。此證書與死亡證書在法律上具備同等地位。



法庭早前因本案2名父子嫌犯殺人罪證不足,無法定罪,判處他們送往新邦金扣留營改造2年。同時,死者屍骨不全兼驗不出DNA,造成家屬無法為失蹤者申請死亡證書,也無法領屍。警方昨日則建議失蹤者家屬透過總檢察署召開死因聆訊,以獲取失蹤者死亡證書。

林立迎針對上述個案表示,縱使某些特殊個案尋不回屍體,無法證明死者身份,總不可能要家屬永無止境地等待,展延處理失蹤親人的產業。

“正如飛事失事找不到屍體,難道要家屬繼續等嗎?我的看法與警方相反,我建議死者家屬直接向法庭申請假定死亡證書,但程序上需要證明親人失蹤已久、去過對方經常出入的地點搜索以及曾刊登尋人啟事,而仍然一無所獲。法官皆是按照所呈上的證明,作為發出假定死亡證書的依據。”



根據據1957年出生與死亡登記法令第18條文,除非找到屍體,否則國民登局不能發死亡證書。 因當局須遵循1950年證據法令第108條文,即若某人在7年內無法被找到或聯絡到,才能被鑑定為死亡,並發出死亡證書。

同時,在構成了假定死亡證明書的條件之後,必須由高庭發庭令,宣布某人身份假定為死者,然後安排國民登記局整理資料,發函通知家屬。

用作保險索償遺產分配

警方強調,殺人魔家族案件已經撤案,就算死者家屬日後能夠申請到死亡證書,也只能用作保險索償和遺產分配用途,不能要求作為翻案條件。

警方發言人指出,死者家屬可以根據親人遭殺害一案在審訊時所獲得的供詞和證據來證實親人已死亡,在向警方投報後,再向國民登記局商榷,申請死亡證書。

“發死亡證書是國民登記局權利。通常這類特殊案例成功率很難,但家屬不妨先嘗試,或是直接與國民登記局總監會面,商討解決方案。”

此外,林立迎指出,怡保打巴家族殺人案中被告,控方最終缺乏證據而不能成功將被告定罪,公眾也不能片面認定這項裁決對死者有欠公平,因法庭凡事講證據。警方應該檢討搜證查案過程,日後遇上類似案例,考慮尋求外國專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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