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吉祥吁解除封鎖
(振林山26日訊)民主行動黨國會領袖林吉祥呼籲政府,立即解除封鎖網絡媒體“馬來西亞局內人”的禁令,以消除外界對“政府企圖隱瞞事實”的不良認知。
他今日發表文告說,政府過多打擊濫用網絡以及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是完全沒有道理的,特別是該網絡媒體事先並未收到禁令通知。
林吉祥說,“馬來西亞局內人”咬緊政府和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發表一馬公司負債550億令吉以及26億令吉政治獻金的系列報導,如今卻發生該網絡媒體被封鎖事件,令人對納吉以“大錘子殺蒼蠅”的舉動作出聯想,認為他試圖隱瞞或抑制些什麼,而非以簡單事實說明真相。
他認為,納吉應對醜聞作出澄清,堅守聯邦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和人權,作為首相,他應捍衛大馬民主,而不是破壞憲法和民主的人。
威脅大馬民主
◆公正黨通訊局主任法米
“馬來西亞局內人”遭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封鎖是權力不受制約的證明,且這將對大馬的民主形成威脅。
我促請該委員會停止隨意懲罰,尤其是在大馬流通的網絡內容。
國會復會時,須修訂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確保該委員在封鎖任何網站前,均須獲法庭准許;確保行政與司法達到制衡。
再者,國會須成立一個監督委員會,監督與調查該委員會舉動,一旦發生濫權情況,就提出相應的對付措施。
應說明封鎖理由
◆民政黨副主席拿督劉華才
不認同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未給予充分理由,即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之舉,因此促請該委員會向人民說明採此行動的理由,包括該網刊登的哪一篇文章犯錯,避免人民對該委員會的行動做出臆測。
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突然封鎖有關網站的做法難以讓人心悅誠服,且使人民產生政府打壓媒體自由的負面看法。
任何網媒若在報道上出現失誤,有關單位大可起訴有關媒體,待法庭下判定罪後再封鎖網站;屆時,封鎖行動就能名正言順,不引起人民過激反應。
打擊政治新聞網站
◆行動黨八打靈再也北區國會議員潘儉偉
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濫用法律,壓制媒體自由和誠實報道,使大馬媒體自茅草行動後,進入新黑暗時代。
為掩蓋醜聞,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藐視法律,在沒任何起訴行動下,確認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而後者曾指,未知哪篇報導被調查,也沒被尋求協助澄清。
此行動顯然是要加強打擊任何被視為提供自由和公正報道大馬及政治新聞的網站,且有意阻嚇和威脅所有新聞網站,讓他們服從和就範。
民主行動黨呼呼該委員會及納吉政府,撤銷對所有新聞網站的封鎖,讓大馬回歸法治,阻止投資者對大馬失去信心。
多媒體委會應解釋
◆遠景研究中心(CENBET)
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應就週四封鎖網絡媒體“馬來西亞局內人”網站一事解釋,後者究竟如何牴觸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
委員會沒理由封鎖該網站,除非該網站含有煽動及色情內容,或有意煽動民眾通過暴力推翻政府。
至少委員會應該說明是哪篇文章牴觸條文、誰是受害方,不然為何使用這么激烈及罕見的方式來限制瀏覽網站。
封鎖圖控制網媒
◆人權觀察組織亞洲副主任菲爾羅伯森
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顯然是首相拿督斯里納吉收緊國家網絡新聞媒體韁繩的舉動,並藉此控制網媒。
如今,正需美國、歐盟與他國政府對大馬領導進行干預與施壓,確保媒體不受牽制,以免大馬成為一黨專政的國家。
應向法庭申請封鎖
◆民青團署理團長楊錦成
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MCMC)沒有權在沒獲得法庭准令下,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
因為,根據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第263(2)條文,它並沒闡明,賦予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權利,以封鎖任何網媒或網站,但如今,該委員會已確認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封鎖該網站。
因此,大馬通訊與多媒體委員會不應隨意封鎖網站,應在向法庭提出有關申請後,再採取進一步行動。
未接牴觸法令通知
★馬來西亞記者協會(IOJ)
對於封鎖“馬來西亞局內人”的舉動,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MCMC)並沒給予充分理由。
大馬通訊及多媒體委員會援引1998年通訊及多媒體法令第233條文封鎖網站,但並沒指出該網站哪篇報導內容牴觸有關法令,且“馬來西亞局內人”未曾接獲有關網站牴觸該法令的通知。
媒體唯有在獨立運行下,才能拋開恐懼與偏私心,秉持公眾利益,為人民報導。
不合理及不公平
★憤怒媒體運動(GERAMM)
該委員會此舉讓人灰心,因這對該網站是不合理、未經證實且不公平的。
多次證明,那些權威者在動用權力時,忽略實際考量,且牽制媒體出版是不民主的舉動;若該網媒違法,應給予通知與警告,而非當下封鎖網站。
此舉讓人聯想,該委員會想藉此對付網媒的報導引述匿名人士透露的消息;因此,促請有關當局尊重媒體保護匿名人士證實身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