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涉嫌販毒擁毒 證據不足2青年獲釋 | 中國報 China Press

4年前涉嫌販毒擁毒 證據不足2青年獲釋

首被告(左起)與母親在庭外相擁安慰;右為打贏官司的蘇巴馬廉。
首被告(左起)與母親在庭外相擁安慰;右為打贏官司的蘇巴馬廉。

(麻坡28日訊)4年前涉嫌販毒和擁毒共4項罪狀的2名華裔青年,因控方證據不足以構成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今日獲高庭宣判當庭釋放,逃過死刑。



來自峇株巴轄的首被告洪春興(31歲,廚師),與次被告劉紹輝(37歲,小販)屬于好朋友關係,他們被控在2012年5月17日下午4時,在峇市蘇萊曼路一家酒店房內,販運及擁有2種類毒品(人名皆譯音)。

首控狀指兩被告在房內販賣134.5克甲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39B(2)條文下被定罪,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母親喜極而泣



第2至第4控狀則指被告,分別擁有0.25克硝甲西泮(Nimetazepam,俗稱一粒眠)、8.09克和0.60克甲安非他命,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可在12(3)條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將面對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案情指出,執法隊伍案發當天取締酒店時,在2名被告房間桌面和天花板處,搜獲這些毒品。

法官拿督威拉哈麗嘉指出,聆听控方提證與辯方論據后,麻坡高庭認為控方證供不足夠支持上述4項指控,而宣判2名被告表罪不成立,當庭釋放。

首被告代表律師蘇巴馬廉就此案,向法庭提出數項疑點,包括搜查單記錄有關藏有134.5克甲安非他命的房間,屬于被告隔壁房間、警方並非從被告身上搜獲毒品、該房間不是登記在被告名下等。

首被告母親得知愛兒逃過死刑后,不禁喜極而泣,在庭外緊緊擁抱被告,后者拍肩安慰。

主控官為拉希達副檢察司,另一名被告的代表律師為哈沙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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