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為員工投保社會保險,是為員工提供職場安全保障,僱主不可以為了節省開銷,或以沒有社險相關知識為由,不為員工投保社險,以免發生職場意外之后,員工無法獲得應有保障,或因失去工作能力而陷入無米炊的困境。
社險機構將從4月1日起展開第8次“偵查行動”,未為員工登記與投保社險的僱主,受促在本月31日或之前向社險登記,以免受到對付。
應探討提高懲罰
根據社險在過去5年的記錄,大約10%至10.5%的僱主沒有為員工投保,原因是僱主缺乏這方面的意識和認知,不過,身為僱主,有責任確保員工得到應有的保障,包括員工上班或下途班中,也應得到保險的保障。
社險機構應加強取締,動員更多人力揪出沒有為員工投保社險的僱主,讓僱主為本身的不負責任與“缺乏意識”做法,負起責任。
社險機構應探討,現有的最高罰款1萬令吉或入獄不超過2年的刑罰,若無法發揮阻嚇作用,是否有必要修改法律條文,提高對違例僱主的懲罰,除了增加罰款額,也增加監禁期,通過嚴刑峻法警告僱主勿以身試法。
小公司也要投保
小公司、聘請合約或兼職員工,不必投保社會保險?這是錯誤的想法,僱主沒有為員工投保社險,發生職場意外時,員工無從索賠,相信不少在小公司工作或兼職員工,都擔心面對類似問題,而只能希望本身的個人意外保險可以彌補損失。
社會保險可提供職場安全保障,也讓因工作喪失工作能力者,獲得殘障退休金保障;有良心及守法的僱主,一定會給予員工這個不可或缺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