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只要据实报导 媒体批评不算诽谤
独家报导:黄治振
(吉隆坡2日讯)律师公会前主席拿督杨映波律师指出,公众人物需接受掌声和批评,只要媒体没有歪曲、据实报导,及对领袖做出批判,即不算诽谤。
杨映波今日针对上诉庭昨日裁决,彭州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诽谤案败诉接受《中国报》电访时说,这项判决对大马法律是正面发展,显示我国跟随其他先进国趋向。
他解释,公众人物和老百姓不一样的是,接受批判也是他们工作的一部分;媒体只要据实报导是没错的。
“但这不意味着公众人物需承担所有污蔑,他们仍可针对诽谤内容起诉诽谤者,而非媒体机构;从公众利益角度出发,媒体自由更为重要,但若发表的谈话或文字无关公众利益,则另当别论。”
证明没加油添醋
杨映波说,虽没有法律条文阐明媒体受保护,但媒体只需证明没有加油添醋,即可在普通法下依据案件先例受到保护。
他不否认法律出现灰色地带,即报导内容是针对公众人物或个人身分做出诽谤,但好处是可明确分辨黑白之分,并由法庭作出判断。
资深律师陈思源也说,有关判决对媒体而言是好事,因为公众人物有责任为民服务,媒体也可报导真相并针对事实评论,这不至于令诽谤罪成立。
“在公众利益大过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新闻自由是本来就有的法律基础;安南耶谷或认为该报有损其个人名誉,但该报导涉及公众利益。”
上诉庭昨日裁定,政治人物不能起诉媒体诽谤,因从政者是公众人物;安南耶谷是在2014年12月入禀高庭起诉《马来西亚前锋报》,指有关批评他在金马仑山洪事件利用政治权力一事的专栏涉及诽谤。
陈思源:公众有知情权
资深律师陈思源说,根据普通法(Common Law),只要媒体没恶意批判,则公众有知情权获知涉及公众利益的新闻和讯息。
他指出,若有关记者和当事人有仇,出于恶意私心公报私仇,则可构成诽谤罪。
“反之媒体若没有恶意,根据有关公众人物在公职上的言行和行为做出批评,以及公平评论和报导,都不算犯错。”
陈思源指出,任何人都可起诉他人诽谤,但若有关内容涉及公众利益,则可视为公正评论;他认为公众人物如政治领袖和明星,因头上有“光环”,就应把接受批评尺度扩大。
他举例,曾有女明星起诉本地电视台主持人诽谤败诉,理由是身为艺人接受批判的尺度需更大。
他说,据英国案例,任何政府机构,像是市议会、地方政府等都不能起诉诽谤。
用词过激与否
需由法官判断
陈思源透露,在公正评论(fair comment)下,也胥视有关媒体的评论是否用词过激,这需由法官判断裁决。
他坦言,安南耶谷确实有胜诉机会,因为这胥视法官如何判断灰色地带,即有关报导内容是针对其州务大臣职务,或针对其个人;他相信法庭是基于公正评论原则,才判决安南耶谷败诉。
“报导内容的针对性有时也出现重叠,这就要看法官如何判断,认为黑或白的成分比较多。”
他指出,这也胥视语义(semantic)的字眼玩弄,若该报阐明安南耶谷没资格出任州务大臣,即可视为对其个人的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