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只要據實報導 媒體批評不算誹謗
獨家報導:黃治振
(吉隆坡2日訊)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律師指出,公眾人物需接受掌聲和批評,只要媒體沒有歪曲、據實報導,及對領袖做出批判,即不算誹謗。
楊映波今日針對上訴庭昨日裁決,彭州大臣拿督斯里安南耶谷起訴《馬來西亞前鋒報》誹謗案敗訴接受《中國報》電訪時說,這項判決對大馬法律是正面發展,顯示我國跟隨其他先進國趨向。
他解釋,公眾人物和老百姓不一樣的是,接受批判也是他們工作的一部分;媒體只要據實報導是沒錯的。
“但這不意味著公眾人物需承擔所有污衊,他們仍可針對誹謗內容起訴誹謗者,而非媒體機構;從公眾利益角度出發,媒體自由更為重要,但若發表的談話或文字無關公眾利益,則另當別論。”
證明沒加油添醋
楊映波說,雖沒有法律條文闡明媒體受保護,但媒體只需證明沒有加油添醋,即可在普通法下依據案件先例受到保護。
他不否認法律出現灰色地帶,即報導內容是針對公眾人物或個人身分做出誹謗,但好處是可明確分辨黑白之分,並由法庭作出判斷。
資深律師陳思源也說,有關判決對媒體而言是好事,因為公眾人物有責任為民服務,媒體也可報導真相並針對事實評論,這不至於令誹謗罪成立。
“在公眾利益大過個人利益的前提下,新聞自由是本來就有的法律基礎;安南耶谷或認為該報有損其個人名譽,但該報導涉及公眾利益。”
上訴庭昨日裁定,政治人物不能起訴媒體誹謗,因從政者是公眾人物;安南耶谷是在2014年12月入稟高庭起訴《馬來西亞前鋒報》,指有關批評他在金馬崙山洪事件利用政治權力一事的專欄涉及誹謗。
陳思源:公眾有知情權
資深律師陳思源說,根據普通法(Common Law),只要媒體沒惡意批判,則公眾有知情權獲知涉及公眾利益的新聞和訊息。
他指出,若有關記者和當事人有仇,出於惡意私心公報私仇,則可構成誹謗罪。
“反之媒體若沒有惡意,根據有關公眾人物在公職上的言行和行為做出批評,以及公平評論和報導,都不算犯錯。”
陳思源指出,任何人都可起訴他人誹謗,但若有關內容涉及公眾利益,則可視為公正評論;他認為公眾人物如政治領袖和明星,因頭上有“光環”,就應把接受批評尺度擴大。
他舉例,曾有女明星起訴本地電視台主持人誹謗敗訴,理由是身為藝人接受批判的尺度需更大。
他說,據英國案例,任何政府機構,像是市議會、地方政府等都不能起訴誹謗。
用詞過激與否
需由法官判斷
陳思源透露,在公正評論(fair comment)下,也胥視有關媒體的評論是否用詞過激,這需由法官判斷裁決。
他坦言,安南耶谷確實有勝訴機會,因為這胥視法官如何判斷灰色地帶,即有關報導內容是針對其州務大臣職務,或針對其個人;他相信法庭是基於公正評論原則,才判決安南耶谷敗訴。
“報導內容的針對性有時也出現重疊,這就要看法官如何判斷,認為黑或白的成分比較多。”
他指出,這也胥視語義(semantic)的字眼玩弄,若該報闡明安南耶谷沒資格出任州務大臣,即可視為對其個人的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