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清積壓多年的管理費后,管理層仍追討發律師信及罰款費用,可是卻無法出示相關證明信件。
⊙黃太太指出,在1999年至2001年期間,沒有支付住家管理費,于日前才一次過繳清。
“但是我沒有支付賬單中的律師費用(Legal Fee)50令吉及罰款(Saman Charge)914令吉。”
她強調,積欠費用期間未曾接獲管理層發出的律師信或罰單,事后要求管理層人員出示相關信件,對方卻說已經遺失,並指相關律師樓已經倒閉。
黃太太想問,在上述情況下,她可不可以拒絕支付管理層追討的費用?
★麥嘉強律師
按照正常程序,管理層人員必須已經入稟法庭,才會有罰款之說。
事主確認至今仍未曾接獲相關的信件或庭令,可以要求對方出示相關的證明。
若對方仍無法出示相關的證明信件,事主可拒絕支付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