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法限制他人行動 4被告不認罪獲保外 | 中國報 China Press

被控非法限制他人行動 4被告不認罪獲保外

4名被告郭建忠(左2起)、文來、紀國方與陸嘉威,被控非法限制他人行動罪。
4名被告郭建忠(左2起)、文來、紀國方與陸嘉威,被控非法限制他人行動罪。

(檳城2日訊)“獅城富二代兄弟遭綁架”案;在檳落網的4名大馬華、泰裔男被告,今日被警方押上法庭,控以非法限制他人行動罪名;4人皆不認罪而獲保外候審。



其中一名被告抵達法庭時,一下警車見到媒體代表圍前拍照時,一度大喊:“人不是我關的!”

4名被告都在刑事法典第341條文下被控,罪成的最高刑罰是不超過一個月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4名被告皆不認罪,獲推事烏瑪黛薇准許可各由一人以6000令吉保釋,同時警告他們在保釋期間,不得接觸或干擾案中肉票証人。



媒體攝記追拍被罵

案件被展4月13日過堂,以待控方移交呈堂文件。

被告們是在今早9時左右被押上法庭,他們被控後押離法庭時,也可能因不堪媒體攝記一直追拍,惡聲罵道:“拍了這么多,夠了沒有?”

4名被告是紀國方(36歲)、陸嘉威(23歲)、文來(29歲、來自玻璃市州的泰裔)與郭建忠(25歲)。他們都在2月24日被捕。

控狀指他們在2016年2月22日下午4時,至同月24日下午2時45分之間,在共同意圖下,分別在檳島的7個地點,即拉律路一家茶室、同一條街的喬治市酒店兩間客房內、新世界的星巴克餐廳、車水路一家酒吧、新關仔角葛尼大廈、浮羅池滑一間酒吧及丹絨道光一旅館客房內,非法限制新加坡兄弟黃志豪與黃家豪的行動,觸犯刑事法典第341條文。

案由諾阿祖安副檢察司主控,她提出1萬令吉保釋金。但4名被告共同律師普蘭指除首被告是一名推銷員並育有兩子外,其他被告皆無業且單身,要求減至2000令吉。

推事諭令如上。(人名均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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